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信雄 DCCC336/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4年3個月
被告承認販毒及管有毒品,被判監禁4年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3/2/2026[2026] HKDC 28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信雄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趙信雄於2024年9月25日被警方截停,搜出0.44克可卡因。警方隨後搜查其租用的單位,發現另外27.76克可卡因及電子磅、釘書機等包裝工具。被告承認販毒及管有毒品,並承認該些毒品用於自用及分派。被告有多次販毒定罪紀錄,且案發時距離上次獲釋僅一年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聲稱涉案毒品部分為自用(personal consumption)是否構成有效減刑理由。

判決理由

法官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及相關上訴法庭案例,認定被告屬「直接販運者」(direct trafficker)。法官指出,儘管被告有毒癮,但鑑於毒品包裝方式、市值與被告收入的比例,以及單位內缺乏吸食工具,法庭拒絕接納毒品有顯著部分為自用的說法,僅酌情給予輕微減刑。法官同時考慮了被告的認罪折扣及過往刑事紀錄。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確立的量刑步驟,以及 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和 HKSAR v Huang Ruifang 關於可卡因販運的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罪名成立。管有危險藥物罪判囚8個月,販運危險藥物罪判囚4年3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販毒者若聲稱毒品部分自用以求減刑,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若毒品包裝顯示為分發用途,且缺乏吸食工具,法庭不會輕易接納自用主張,僅會因被告有毒癮而酌情給予極小幅度的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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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毒時聲稱毒品部分自用,法庭會減刑嗎?
A.

法庭會考慮毒品份量、包裝及是否有吸食工具。若證據顯示毒品主要用於販賣,法庭通常不會接納自用主張,或僅給予極小幅度的減刑。本案中,法庭因缺乏吸食工具而拒絕接納顯著自用的說法。

Q.有販毒案底會影響判刑嗎?
A.

會。法庭會將過往定罪視為加刑因素,特別是若被告在短時間內重犯。本案被告在上次獲釋後僅一年多便再犯,法庭因此加刑3個月。

Q.販毒案中,法庭如何決定量刑起點?
A.

法庭會根據毒品種類及重量,參考上訴法庭確立的量刑基準,並考慮被告的角色(如直接販運者)、是否有加刑因素(如案底)及減刑因素(如認罪)。本案法庭參考了相關案例並調高了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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