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俊彥 DCCC10/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年4個月
被告承認販運毒品,判處監禁3年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6/3/2026[2026] HKDC 4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俊彥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郭俊彥於2024年8月13日被警方截查,在其內褲中搜出分裝成小包的可卡因(5.72克)及氯胺酮(3.73克),並在其銀包內發現現金$11,717。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辯方聲稱部分毒品為自用,但法庭認為毒品已分裝成可直接銷售的狀態,且被告人未能提供證據支持自用說法,故拒絕接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販運毒品的罪責認定,以及辯方提出「部分毒品自用」的減刑理由是否成立。法庭需根據毒品數量、包裝方式及被告人的角色,決定量刑起點及是否給予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及相關判刑指引(如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考慮毒品種類及數量。法官指出,毒品已分裝成可直接分銷(ready for distribution and for sale)的狀態,且被告人未能提供可靠證據支持自用主張,故拒絕採納。法庭認定被告人屬「實際或直接販運」,並考慮其角色及罪責,最終判處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確立的判刑步驟,以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可卡因量刑指引)、Secretary of Justice v Hii SiewCheng(氯胺酮量刑指引)及 HKSAR v Cheung Wai Man(關於自用主張的舉證責任)。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3年4個月(即4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被告人若聲稱毒品為自用以求減刑,必須提供具體且可信的證據。僅憑辯方律師在席上的陳述,若無證據支持或控方反對,法庭通常不會接納,特別是當毒品已分裝成適合販賣的狀態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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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毒品時聲稱部分毒品是自己用的,可以減刑嗎?
A.

法庭通常要求被告提供具體且可信的證據支持自用主張。在本案中,由於毒品已分裝成適合銷售的狀態,且被告未能提供證據,法庭拒絕接納其自用說法,未給予相關減刑。

Q.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的量刑起點是如何計算的?
A.

法庭會根據毒品的種類、數量及被告的角色進行計算。本案參考了可卡因及氯胺酮的判刑指引,並因被告屬「實際或直接販運」而調高量刑起點,最終判處監禁3年4個月。

Q.如果被告人承認販運毒品,刑期會有扣減嗎?
A.

是的,根據香港法律,被告人如在審訊前承認控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人因認罪,刑期由原來的量刑起點降至3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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