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ASSAN, PIRZADA HARIS DCCC713/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39個月
被告承認販毒罪,獲刑期扣減後判監39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Pang Leung-ting17/3/2026[2026] HKDC 4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ASSAN, PIRZADA HARI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彭亮廷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Pang Leung-ting)

案情摘要

被告是一名30歲的巴基斯坦籍免遣返聲請人 (Form 8 recognizance holder)。2024年3月15日,被告在南丫島榕樹灣碼頭附近被警員截查,隨即逃跑並將一包白色膠袋拋入海中。警員其後尋回該膠袋,內含76小包共13.6克可卡因 (cocaine)。被告被捕後聲稱受朋友指使運送毒品,並向警方提供相關資料,但警方認為其協助無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向警方提供的協助是否具有價值,以及法庭在警方認為協助「無效」時,應如何行使量刑酌情權。此外,法庭需根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及上訴庭指引,就販運13.6克可卡因的罪行進行量刑。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法庭不應盲目接受警方關於協助「無效」的結論,特別是當辯方提出具體理據時。法官指出警方未有跟進被告提供的關鍵線索(如八達通紀錄、預付電話卡登記資料及在囚朋友的證供),認為被告的協助具「有限價值」(limited value)。根據《HKSAR v Yeung Hoi Ting》及《HKSAR v Huang Ruifang》的原則,法官以63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認罪及提供協助給予37.5%的刑期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Yeung Hoi Ting [2019] 3 HKLRD 516、HKSAR v Mohammad Fakhrul Alfaqih Bin Saadon [2022] 3 HKLRD 483、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39個月。另一項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則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判決啟示

法官強調,若控辯雙方對被告協助警方的價值有爭議,且不涉及保護線人安全,應在公開法庭處理。法官亦提醒警方在評估線人價值時應進行全面調查,不應僅憑現場觀察即斷定被告供詞不可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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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向警方提供毒品來源資料,法庭會減刑嗎?
A.

會。若被告提供的協助具價值,法庭可給予刑期扣減。本案中,法官認為被告提供的資料雖未導致拘捕,但具「有限價值」(limited value),故給予37.5%的刑期扣減。

Q.警方說我的協助無效,法庭會接受嗎?
A.

法庭不會盲目接受。若辯方能提出具體理據,法庭會審視警方是否已盡力調查。本案法官因警方未跟進八達通紀錄等線索,裁定被告的協助並非毫無價值。

Q.販運13.6克可卡因通常判監多久?
A.

根據《HKSAR v Huang Ruifang》指引,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本案法官以63個月為起點,經扣減後判監3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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