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苑文 DCCC1326/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33個月
被告承認販毒,被判監禁3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5/3/2026[2026] HKDC 4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IP YUEN MAN EPPIE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譚思樂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葉苑文於2024年7月24日被警方截查,在其攜帶的環保袋中搜出50包共重7.48克(含6.48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危險藥物,以及10,170.50港元現金。被告承認購買該批藥物,並聲稱部分藥物供自用。被告此前有14項定罪紀錄,包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的刑期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的犯罪角色、藥物是否主要供自用(self-consumption)以及被告的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官採用《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下的六步量刑法(six-step approach)。法官認為被告被搜出大量現金與其失業狀況不符,且持有50包藥物,顯示其為實際販毒者而非單純運毒者,故將量刑起點上調。法官拒絕採納被告關於藥物主要供自用的辯解,因缺乏證據支持,僅給予被告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確立的六步量刑法,以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2025] 2 HKLRD 138 關於海洛英販運的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監禁33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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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危險藥物時聲稱藥物是自用,可以減刑嗎?
A.

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減刑,但必須有證據支持。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藥物主要供自用,法庭因此拒絕給予任何減刑。

Q.法庭如何決定販毒案的量刑起點?
A.

法庭會根據藥物種類、重量及被告的犯罪角色等因素,採用六步量刑法。本案中,法官考慮到被告持有大量現金及藥物,認定其為實際販毒者,故調高了量刑起點。

Q.認罪是否一定能獲得刑期扣減?
A.

是的,及時認罪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在最早機會認罪,獲得了此項扣減,最終被判監禁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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