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多種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麟兒 DCCC1005/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4年
被告承認販毒罪,判處監禁4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23/3/2026[2026] HKDC 52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麟兒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麟兒於2024年5月2日,在荃灣石圍角邨停車場被警員截查,在其隨身袋中搜出19.37克可卡因及1.85克氯胺酮,以及現金和電話。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因欠債而販運毒品。他現年60歲,離婚後獨力照顧子女,案發時因經濟壓力犯案。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販運多種危險藥物(可卡因及氯胺酮)進行量刑。法庭需考慮量刑指引(sentencing guidelines)、綜合方式(combined approach)及各項加刑因素,以決定適當的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 HKSAR v Chan Yuk Leong 等案例,指出量刑不應純以數學計算。法庭以毒性較強的可卡因作為量刑起點(5年8個月),並就氯胺酮及販運多種毒品兩項因素分別加刑3個月及1個月,總量刑起點定為6年。考慮到被告人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4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3)、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1186 及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等案例作為量刑原則的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4年。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多種毒品時,法庭會如何計算刑期?
A.

法庭通常會以毒性較強的毒品作為量刑起點,並就其他毒品及販運多種毒品這一加刑因素進行額外加刑。本案中,法官以可卡因作起點,再就氯胺酮及多種毒品因素加刑,最終判囚4年。

Q.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如家庭狀況)對販毒判刑有影響嗎?
A.

法庭指出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對量刑影響極小。本案中,儘管被告人有家庭負擔及求情信,法庭仍以毒品數量及性質作為量刑核心,判處監禁4年。

Q.認罪是否可以獲得減刑?
A.

是的,適時認罪是重要的求情理由。本案被告人因適時認罪,獲得了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使最終刑期由6年量刑起點減至4年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