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oy Sai Yu DCCC738/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34個月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判囚3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3/2/2026[2026] HKDC 2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y Sai Y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蔡世宇於2024年3月1日被發現於一輛私家車內管有約5.94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被告最初被捕時聲稱毒品僅供自用,後承認管有毒品是為了非法販運。被告有多次管有危險藥物的前科,但並無販運紀錄。被告在審訊中辯稱大部分毒品為自用,其餘則打算與朋友分享,並指控警方在現場銷毀了部分證物,但法庭拒絕接納該項指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被告聲稱毒品主要用於自用及社交分享,應如何量刑;二、被告指控警方在現場銷毀證物是否屬實;三、在「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的量刑框架下,社交分享毒品與一般販運的嚴重性比較。

判決理由

法官遵循《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的六步量刑法,以64.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庭接納被告部分毒品為自用,並考慮到其過往只有管有毒品前科,決定給予21%的減刑。法庭認為社交分享毒品與一般販運的嚴重性相當,並駁回被告關於警方銷毀證物的指控。最終,法庭給予被告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判處監禁3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2025] 2 HKLRD 138 作為量刑指引,以及 HKSAR v Chow Chun Sang [2012] 2 HKLRD 1121 關於自用毒品減刑的原則,並遵循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的六步量刑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34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社交分享毒品(社交販運)的嚴重性與一般販運毒品無異。此外,法庭強調若被告聲稱毒品為自用,必須有實質證據支持,且法庭會嚴格審視相關指控,特別是針對警方的指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危險藥物時聲稱毒品是自用,可以減刑嗎?
A.

可以。若法庭接納毒品中有顯著比例為被告自用,可酌情給予減刑。本案中,法庭接納被告部分毒品為自用,給予了21%的減刑。

Q.社交分享毒品是否比販賣毒品判刑較輕?
A.

不是。法庭認為社交分享毒品(社交販運)與一般販運毒品同樣嚴重,兩者的量刑標準並無分別。

Q.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是如何決定的?
A.

法庭會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及相關案例(如 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的量刑指引,考慮毒品數量及被告角色,並採用六步量刑法進行評估。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