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極少量毒品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振奕 DCCC563/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振奕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余振奕於2021年9月10日,在九龍城區協助一名誘餌警員購買毒品。被告人收取港幣350元後,從一煙窟購買了一袋含有0.5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的晶狀固體,並將其轉交予該警員。被告人隨後返回內地,直至2025年3月主動回港自首並被捕。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販運極少量危險藥物(0.55克冰毒)的量刑起點,以及如何平衡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阻嚇性與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角色。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 HKSAR v Tam Yi Chun 一案的判刑指引,指出涉及10克以下甲基苯丙胺的販運罪,一般判刑範圍為3至7年。然而,法庭強調指引並非僵化框架,考慮到本案毒品數量極少(0.55克)且被告人僅屬販運鏈中的低層角色,法庭決定將量刑起點定為監禁30個月。法庭亦考慮到被告人認罪及主動回港面對法律責任,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法庭依據該案確立的判刑指引,並根據本案毒品數量極少的特殊情況作出調整。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在處理販運危險藥物罪時,雖須維持阻嚇性,但會根據毒品數量及被告人在販運鏈中的角色靈活調整量刑起點,而非機械式套用判刑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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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極少量毒品會被判監禁嗎?
會。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被告販運0.55克冰毒,經考慮認罪及角色後,仍被判監禁20個月。
Q.法庭判刑時會考慮毒品數量嗎?
會。雖然有判刑指引,但法庭並非機械式套用。本案因毒品數量極少,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至監禁30個月,並非按一般指引的較高起點判刑。
Q.主動回港自首對判刑有幫助嗎?
有幫助。被告在案發後返回內地,後主動回港面對法律責任,加上在最早機會認罪,法庭給予了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判監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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