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有危險藥物及毒藥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詩俊 DCCC1160/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10個月並罰款2,000元
被告認罪,判囚十月及罰款。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温紹明26/2/2026[2026] HKDC 37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詩俊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温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徐詩俊(D2)於2024年1月4日被警方拘捕。警方在其位於灣仔永德大廈的住所內搜獲多種危險藥物,包括5.51克冰毒、37.47克草本大麻、少量氯胺酮及其他藥物,以及57片含昔多芬的毒藥。被告承認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及管有危險藥物罪,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改判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及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Possession of poison included in Part 1 of the Poisons List)的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的刑事紀錄、毒品種類與分量,以及其戒毒進度與還押期間的更生情況。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案例(如 HKSAR v Mok Cho Tik),針對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改判管有罪的控罪三,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10個月。控罪五以9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囚6個月。考慮兩罪屬同一事件,法庭命令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0個月。控罪四則判處罰款2,000元。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泰華 [2012] 4 HKLRD 668 作為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同期執行);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000元,須於3個月內繳付。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在處理多項管有毒品控罪時,若控罪源於同一事件,傾向將刑期同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罪責。此外,被告在還押期間成功戒毒及有悔意,是法庭量刑時考慮的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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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管有危險藥物會判監多久?
A.

判刑取決於毒品種類、分量及被告的刑事紀錄。本案中,被告因管有冰毒及大麻等藥物,經認罪扣減後被判監禁10個月。

Q.如果同時干犯多項毒品控罪,刑期會如何計算?
A.

若多項控罪源於同一事件,法庭通常會考慮整體罪責,並命令刑期同期執行。本案中,兩項管有毒品罪的刑期被命令同期執行。

Q.還押期間成功戒毒對判刑有幫助嗎?
A.

是的,法庭會考慮被告的更生進度。本案中,法庭考慮到被告在還押期間已成功戒除毒癮,顯示其改過決心,作為量刑時的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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