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LI Mohsin DCCC1466/2024

判處監禁 · D1/D2監禁45個月;D3/D4/D5監禁4年;D6監禁6年;D7監禁54個月
七名被告販毒罪成,判囚四十五月至六年。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Yiu12/3/2026[2026] HKDC 46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LI Mohs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姚勳智法官 (HH Judge Yiu)

案情摘要

七名被告被控於2024年3月11日在尖沙咀金巴利酒店一房間內販運約25.893公斤草本大麻。案情顯示,多名被告從泰國入境並入住該酒店,將藏有大麻的行李箱留在房間內。警方到場搜查時,D3至D5在房內,D1及D2剛抵達準備接收部分毒品,D6曾短暫逗留,D7則被發現指紋。除D6經審訊後被定罪外,其餘被告均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根據被告在販毒集團中的角色、參與程度及認罪時間,對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行進行量刑。法庭需考慮各被告是否屬於跨國販毒的一環,以及應否就其參與的毒品數量及角色調整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及相關量刑指引,採取六步量刑法 (six-step approach)。法官認為,儘管被告非集團主腦,但D3至D7涉及跨國販運元素。考慮到各被告均無案底(D1除外),且參與程度不一,法庭將D3至D7的量刑起點定為6年監禁,D1及D2則因角色較輕定為5年。法庭根據認罪時間給予相應扣減,D6因經審訊定罪不獲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 關於草本大麻的量刑指引,以及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C 458 關於販毒案件的六步量刑法。

裁決與命令

D1及D2各判監45個月;D3、D4及D5各判監4年;D6判監6年;D7判監54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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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的量刑起點是如何決定的?
A.

法庭會根據毒品種類、數量及被告的角色進行評估。本案參考了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的草本大麻量刑指引,並運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的六步量刑法,最終根據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及認罪情況判刑。

Q.認罪時間對販毒案件的判刑有什麼影響?
A.

認罪可獲刑期扣減。本案中,法庭對及早認罪的被告給予了扣減,而對於在審訊前夕才認罪的被告,扣減幅度則較為有限,經審訊後定罪的被告則不獲任何扣減。

Q.如果只是負責運送毒品,是否會判得比較輕?
A.

法庭會考慮被告的角色。本案中,法官接納D1及D2的角色較輕,僅為負責接收小部分毒品的運送者,因此將其量刑起點定為5年,低於其他涉及跨國販運元素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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