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及管有可卡因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仲孝 DCCC1220/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46個月
被告承認販運及管有毒品,判囚4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2/3/2026[2026] HKDC 39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仲孝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仲孝被控販運及管有危險藥物。警方於2024年6月17日在沙田麗豪酒店搜獲9.38克可卡因(用於販運)及1.35克可卡因(被告人自稱自用)。被告人承認透過電話預約並在酒店附近交收毒品以獲取報酬。被告人有毒品相關刑事定罪紀錄,並承認因經濟困難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與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的量刑起點,以及兩罪應否同期執行(concurrently)或分期執行(consecutively)。

判決理由

法官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判刑。販運9.38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定為57個月,考慮被告人為直接販運者及有毒品案底,刑期有所調整。關於數罪並罰,法官認為管有的1.35克可卡因份量不容忽視,與過往案例中份量極微的情況不同,故裁定管有罪的刑期須與販運罪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確立販運毒品量刑步驟,以及 HKSAR v Or Wai Tong [2009] CACC 250/2009 等關於數罪並罰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罪判囚44個月,管有危險藥物罪判囚2個月,總刑期為46個月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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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毒品時同時管有少量毒品自用,會否加重刑罰?
A.

法庭會視乎管有毒品的份量。若份量顯著,法庭可能裁定管有罪的刑期與販運罪分期執行,從而增加總刑期。本案中,被告管有1.35克可卡因,法庭認為份量不少,故判處分期執行。

Q.販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如何決定的?
A.

法庭會根據毒品重量及被告的角色(如是否直接販運者)參考上訴法庭指引。本案涉及9.38克可卡因,法庭以約4年9個月為起點,並因被告有毒品案底及直接販運角色而加刑。

Q.認罪是否可以獲得減刑?
A.

是的,根據香港法律慣例,被告在認罪後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認罪,其販運罪及管有罪的刑期均獲得了相應的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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