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毒品時聲稱自用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志邦 DCCC349/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5個月
被告承認販運毒品,判監2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2/2/2026[2026] HKDC 28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志邦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蕭志邦於2024年10月16日經港珠澳大橋離境時,被海關人員截查。人員在其右鞋墊下發現兩個膠袋,內含共2.97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被告人隨即被捕,並在警誡下聲稱其中約1.33克毒品為其自用。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聲稱部分毒品為自用時,法庭應如何評估其減刑幅度,以及應採用何種量刑計算方法(即以販運為基礎減刑,或將自用部分分開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 HKSAR v Cheung Wai Man 等案例,指出接納毒品自用聲稱需有可靠證據支持(如還押期間驗毒結果)。法庭接納被告人關於1.33克毒品自用的說法,並參考 Chan Chun Fai 及 Mak Wai Ming 案,決定以販運為量刑基礎,再就自用部分酌情扣減25%刑期,最後給予認罪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Chan Chun Fai [2011] 3 HKLRD 116; Mak Wai Ming [2012] 2 HKLRD 418; HKSAR v Cheung Wai Man [2018] HKCA 731; HKSAR v Tam Yi-chun CACC 524/2011; Wong Shui-fong [2025] HKCA 234.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25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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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毒品時聲稱部分毒品是自用,法庭會減刑嗎?
A.

會,但前提是必須有可靠證據支持(如還押期間驗毒結果)。法庭會以販運為基礎量刑,再就自用部分酌情扣減。本案中,法庭接納被告自用說法,扣減後判監25個月。

Q.法庭如何判斷毒品是否真的屬於自用?
A.

法庭會考慮毒品份量、包裝方式、檢獲地點、是否有吸食工具、被告是否慣性吸毒及財政能力等因素。單憑辯方陳述不足以證明,必須有恰當的事實基礎。

Q.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判刑基礎是什麼?
A.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的判刑以販運份量為基礎。即使部分毒品被接納為自用,法庭仍會以販運罪行量刑,僅就自用部分給予酌情減刑,並考慮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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