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松順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2023年11月10日,警方在其斜揹袋內發現含有海洛英及咪達唑侖的毒品,其後又在其內褲內發現32粒及37粒含海洛英的混合劑,以及19片咪達唑侖片劑,共含8.84克海洛英及0.24克咪達唑侖,估計市值約8,072元。被告人稱部分毒品供自用,並稱曾替朋友購買,但法庭只接納小部分供自用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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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2023年11月10日,警方在其斜揹袋內發現含有海洛英及咪達唑侖的毒品,其後又在其內褲內發現32粒及37粒含海洛英的混合劑,以及19片咪達唑侖片劑,共含8.84克海洛英及0.24克咪達唑侖,估計市值約8,072元。被告人稱部分毒品供自用,並稱曾替朋友購買,但法庭只接納小部分供自用的說法。
被告人鄒漢光於2023年9月在其薄扶林住所外被截停,警方其後持搜查令在住所內搜出甲基苯丙胺、可卡因、大麻,以及含尼古丁和氯氮平的物品,另有電子磅及多個膠袋。控方將原「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修訂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告人承認兩項修訂後控罪。控罪一涉及多種危險藥物,估計總值約7,044元;控罪二涉及違規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毒藥。被告人現年67歲,有十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兩次販運毒品,並在另一宗案件保釋期間犯案。
被告 Ozoike Kelechi John 於2023年12月10日乘搭由埃塞俄比亞前往香港的航班抵達香港,因被懷疑將毒品藏於體內而被拒入境及接受醫療檢查。醫院從其體內排出59粒可卡因膠囊,總重量為854克,街頭價值超過90萬港元。被告在其後錄影會面中承認,如成功將毒品運抵目的地,可獲1,500美元報酬。他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被告 Rosales Taricuarima Martha Luz 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4年3月24日下午,她從巴西抵達香港,在香港國際機場入境大堂被海關人員截查。因懷疑體內藏毒,她接受醫療檢查,並在醫院排出44粒藏有可卡因的膠囊,總重量為777克。她在其後錄影會面中承認,若成功運送毒品,可獲2,500美元報酬。毒品街頭價值超過140萬港元。被告現年54歲,只有小學教育程度,拘捕前在街市經營熟食店。
被告Wong Man-wah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1月10日晚上,警方在油麻地截查被告,並在其所攜帶的袋內搜出59.4克可卡因,估計街頭價值約為6萬至9萬港元。被告現年44歲,教育程度至中三,案發前沒有工作,並有14項刑事紀錄;其中最近一項同為販運危險藥物罪,於2015年認罪後被判監禁9年6個月。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以及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或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警員在建築地盤搜查其背囊時,發現橙黃色盒,內有疑似「冰」壺及液體;化驗證實液體含微量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表示物品供吸食水煙之用。他有五宗管有危險藥物前科及四宗涉及同類器具的定罪紀錄,並已被還押約121天。
被告Wong Pui-hung於2023年1月30日下午在油麻地被警員截查,當時持有一枚車匙。警方在涉案車輛內的背包發現43.13克甲基安非他明及多個可再封膠袋,車內其他位置則發現14.48克可卡因及顯示曾在車內吸食可卡因的工具。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吸食可卡因。兩類毒品的估計街頭價值分別超過27,000港元及16,000港元。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1月3日凌晨,警方在旺角上海街截查由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並在司機門及前座乘客位的儲物格內搜出多包可卡因,總純重18.06克,估計市值約39,765元。被告人在警誡會面中承認購毒,稱部分供自用。被告人47歲,曾任裝修工人,因失業及經濟困難受利誘,以每日2,500元替他人運送毒品。
被告人賴明浩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1月18日晚上,警方在元朗山貝路一個露天停車場截查被告人,並在其借用的輕型貨車內搜出多包氯胺酮,總重量為60.34克,估計市值44,149元。被告人身上另有54,700元現金及一部電話。他稱自己是送貨司機,僅在案件中負責運送毒品。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被告劉思敏承認經營煙窟及販運危險藥物兩項控罪,並同意案情。2023年12月19日,警方持搜查令搜查旺角砵蘭街一個約1,000平方呎的單位,當時單位內有包括被告在內共14人。警方在廚房膠盒內搜出海洛英、可卡因及咪達唑侖,另有現金、包裝工具、電子磅、吸食器具及毒品價目表。被告承認受薪擔任煙窟管理人,並承認毒品由其管有作販賣用途,現金為售毒得益。
被告人於2024年4月24日駕駛一輛私家車,警員示意截查時立即駛走,及後被其他車輛阻擋而被截停。警方在車內搜出合共8.54克可卡因,分裝於多個小包,另在剎車手掣位置搜出0.10克可卡因。被告人身上有港幣6,910元及四部流動電話,並在警誡下承認管有毒品及無牌駕駛。他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三項控罪。
被告 Chen Jiawei 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9月29日晚上,他在旺角被警員截查,並試圖丟棄一個袋子;袋內藏有103.8克可卡因,估計街頭價值超過十萬港元。被告其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因經濟困難而在荃灣取貨,再答應將毒品運往旺角。他當時27歲,沒有刑事紀錄,逮捕前任職冷氣機安裝工,每月收入二萬元。
被告林錦彬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並同意案情。2024年3月1日,警員在石硤尾截查被告,在其左前褲袋搜出三個膠袋,內有135包、含26.64克海洛英鹽酸鹽的混合物。被告供稱,他受朋友「阿誠」介紹,以港幣500元報酬運送毒品,並須將毒品由深水埗公廁帶往通州街公園交收。被告身上另有港幣4,653元。被告現年49歲,任職凍肉切割員,並有普通襲擊、盜竊及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
被告人許樂桐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7月12日凌晨,她在沙田被警員截查,從褲袋取出兩袋共29.3克、含有可卡因的固體及一部流動電話。她表示毒品由一名男子交給她,要求她代為攜帶,稍後取回並支付1,000元。毒品估計市值為56,834元。她現年26歲,有一項店鋪盜竊定罪紀錄,並因債務及賺取快錢而犯案。
被告CHoy Wan Chun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4年2月19日晚上,他獨自駕車在落馬洲附近被截查,警方在其褲袋內發現含有7.15克氯胺酮的分裝袋,並在車內發現含有合共1.83克可卡因的香煙。被告稱因債務壓力,接受報酬1,000元替人運送毒品;被捕時尚未收取報酬。他有五項過往定罪,其中兩項同為販運危險藥物罪。
被告人李坤耀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2024年1月25日晚上,警方在旺角路障截查其駕駛的私家車,並在司機與前排乘客座位之間的儲物箱內搜出兩袋共43小包固體,含有合共9.1克可卡因。警方另檢取現金、兩部流動電話及車匙。被告人現年35歲,無業,與母親同住,並有三項定罪紀錄,其中一項為十多年前相同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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