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禮洲案 DCCC498/2024
受僱運送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禮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1月3日凌晨,警方在旺角上海街截查由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並在司機門及前座乘客位的儲物格內搜出多包可卡因,總純重18.06克,估計市值約39,765元。被告人在警誡會面中承認購毒,稱部分供自用。被告人47歲,曾任裝修工人,因失業及經濟困難受利誘,以每日2,500元替他人運送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18.06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以速遞員方式販運是否可按毒品分量作數學計算,以及被告人適時認罪應獲多少減刑。控方依據適用量刑指引處理;辯方則提出被告角色、失業及經濟困難、悔意和即時認罪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在HKSAR v Huang Ruifang(No 3)所修訂的販運可卡因量刑指引,認定10至50克可卡因的基準為5至8年監禁。按照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速遞員角色的量刑基準可按涉案分量及指引以數學方式計算;18.06克對應67個月。被告適時認罪可扣減三分之一,67個月扣減後約44.66個月,法庭取整為44個月。其過往定罪不構成加刑因素,亦無其他加重情節。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ang Ruifang(No 3)[2025] 2 HKLRD 138修訂販運海洛英及可卡因的量刑指引,確立10至50克可卡因的5至8年基準。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支持以速遞員模式按毒品分量計算基準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44個月。刑期由67個月基準刑期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確定。
判決啟示
本案示範速遞員販運可按分量以數學方式量刑,並確認適時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經濟困難、家庭需要及悔意均未另行帶來額外刑期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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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運送18.06克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法庭以毒品分量計算基準刑期為67個月,再因被告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44個月。
Q.速遞員販運可卡因如何量刑?
法庭依據涉案毒品分量及量刑指引,以數學方式計算速遞員的基準刑期。本案18.06克的基準為67個月。
Q.經濟困難及照顧患病父親可否減刑?
法庭承認被告有經濟困難、家庭需要及悔意,但認定適時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未因此另行扣減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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