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錦彬案 DCCC663/2024
運送海洛英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錦彬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林錦彬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並同意案情。2024年3月1日,警員在石硤尾截查被告,在其左前褲袋搜出三個膠袋,內有135包、含26.64克海洛英鹽酸鹽的混合物。被告供稱,他受朋友「阿誠」介紹,以港幣500元報酬運送毒品,並須將毒品由深水埗公廁帶往通州街公園交收。被告身上另有港幣4,653元。被告現年49歲,任職凍肉切割員,並有普通襲擊、盜竊及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26.64克海洛英鹽酸鹽的量刑起點、被告作為「快遞員」的角色是否影響刑責,以及認罪、背景和過往毒品紀錄應否導致減刑或加刑。另一爭議是被告身上的港幣4,653元是否屬販毒犯罪的結果,應否作出充公令。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就海洛英鹽酸鹽所定的量刑指引,認定10至50克通常適用5至8年監禁。按毒品重量作數學計算,本案量刑基準為75個月。法庭注意到被告曾有管有危險藥物紀錄,但該紀錄屬2020年,且不是販運紀錄,故不予加刑。被告承認控罪,按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由75個月減至50個月。至於現金,法庭認為被告在販毒時攜帶與案件無關的款項說法荒謬,裁定該款項是犯罪結果,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2(1)條及《危險藥物條例》第56(1)條充公。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確立販運海洛英鹽酸鹽按重量量刑的5至8年指引。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被辯方用以主張被告屬「快遞員」角色,但法庭仍按毒品數量及整體案情量刑。《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2(1)條及《危險藥物條例》第56(1)條支持充公令。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50個月。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根據相關法例充公被告身上的港幣4,653元,認定該款項是販毒犯罪的結果或成果。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販運26.64克海洛英的數量基準可為75個月,認罪後減至50個月。較早且僅涉及管有毒品的紀錄未必自動構成加刑因素;與販毒同時持有的現金,如辯解欠缺可信性,亦可能被充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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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26.64克海洛英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按海洛英重量以75個月作量刑起點,再因被告承認控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50個月。
Q.販毒時身上的現金會否被充公?
如法庭認定現金是販毒犯罪的結果或成果,便可作出充公令。本案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解釋,充公港幣4,653元。
Q.以前只有管有毒品定罪會否令販毒刑期加重?
不會自動加重;法庭會考慮定罪性質及時間。本案的2020年管有毒品紀錄並非販運紀錄,法庭沒有將其視為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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