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明浩案 DCCC1150/2024

販運氯胺酮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6個月
販運60.34克氯胺酮判囚4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17/7/2025[2025] HKDC 122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明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賴明浩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1月18日晚上,警方在元朗山貝路一個露天停車場截查被告人,並在其借用的輕型貨車內搜出多包氯胺酮,總重量為60.34克,估計市值44,149元。被告人身上另有54,700元現金及一部電話。他稱自己是送貨司機,僅在案件中負責運送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是販運60.34克氯胺酮的適當刑罰,以及被告人的認罪、角色、個人背景、悔意、過往刑事紀錄和被還押時間應獲多少減刑。辯方主張被告角色較低、已有超過十年守法及真誠悔改,應予輕判。

判決理由

量刑法院依循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指引,認定此類罪行極為嚴重;除特殊情況外,下級法院須遵從上訴法院所訂指引。根據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為監禁六至九年。按60.34克計算,數學上的起點約為73個月。法院再綜合毒品數量、被告角色、刑事紀錄、家庭支持及其他案情,將起點定為69個月;因被告初次答辯認罪,按三分一幅度扣減至4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提供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50至300克的量刑起點為監禁六至九年。法院以該指引為基礎,再按本案具體情況調整起點,並給予初次認罪的三分一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46個月。刑期由69個月量刑起點,因初次答辯認罪而扣減三分一後得出。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氯胺酮重量落在50至300克範圍時,法院會以既定量刑指引作起點,再考慮角色、紀錄及其他個人因素。初次答辯認罪可帶來三分一扣減,但不會消除販運罪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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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60克氯胺酮通常會判多久?
A.

法院指出,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為監禁六至九年。本案以69個月為起點,因被告初次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囚46個月。

Q.運送毒品但不是主腦,會否判監禁?
A.

辯方主張被告只負責運送,罪責較低,但法院仍認為販運危險藥物極為嚴重,並判處監禁46個月。角色較低只影響刑期,不會免除監禁。

Q.初次認罪販毒可以減刑多少?
A.

被告在初次答辯時認罪,法院給予三分一扣減。69個月的量刑起點因此減至46個月;即使認罪,法院仍須按毒品數量及罪行嚴重程度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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