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Jiawei HCCC255/2024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74個月
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74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14/7/2025[2025] HKCFI 388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en Jiawei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Chen Jiawei 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9月29日晚上,他在旺角被警員截查,並試圖丟棄一個袋子;袋內藏有103.8克可卡因,估計街頭價值超過十萬港元。被告其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因經濟困難而在荃灣取貨,再答應將毒品運往旺角。他當時27歲,沒有刑事紀錄,逮捕前任職冷氣機安裝工,每月收入二萬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是,攜帶103.8克可卡因、僅以運送者身分參與的行為,應如何量刑。控方依毒品數量主張112個月的量刑起點;辯方則依被告僅屬運送者、認罪及個人背景,尋求較低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以毒品數量作為量刑基礎,認定運販103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12個月。法庭同時考慮被告並無證據顯示涉及運販活動的其他層面,僅擔任運送者,並確認其最早認罪屬唯一減刑因素。依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112個月減至74個月。相關罪行的法律基礎為《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及按可卡因數量訂立的量刑起點,並採用認罪三分之一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罪成。法庭判處監禁74個月;判刑反映103克可卡因的112個月量刑起點,以及最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毒品數量可主導販運罪的量刑起點,即使被告僅為運送者,仍可能面對長期監禁。最早認罪可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會消除大量可卡因所帶來的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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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替人運送可卡因也會被判重刑嗎?
A.

可以。法庭認為103克可卡因的數量本身帶來112個月量刑起點;雖然被告僅為運送者,仍在最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被判監禁74個月。

Q.販運103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本案法庭以毒品數量作為主要基礎,將103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定為監禁112個月,並因被告最早認罪作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囚74個月。

Q.最早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A.

本案法庭給予最早認罪的完整三分之一扣減,將112個月減至74個月。被告的運送者角色及個人背景未被列為額外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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