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HCCC148/2025

受僱運送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2年
販運777克可卡因,判囚12年
Court of First InstanceAndrew Chan J27/7/2025[2025] HKCFI 447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Rosales Taricuarima Martha Luz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Rosales Taricuarima Martha Luz 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4年3月24日下午,她從巴西抵達香港,在香港國際機場入境大堂被海關人員截查。因懷疑體內藏毒,她接受醫療檢查,並在醫院排出44粒藏有可卡因的膠囊,總重量為777克。她在其後錄影會面中承認,若成功運送毒品,可獲2,500美元報酬。毒品街頭價值超過140萬港元。被告現年54歲,只有小學教育程度,拘捕前在街市經營熟食店。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777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作為跨國運毒信差、以吞服膠囊方式藏毒,是否令其刑責高於普通街頭運送者。控方依據毒品數量及運作方式主張較高刑責;被告承認控罪,依賴及早認罪所帶來的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以777克可卡因的數量確定17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法官認為,被告跨越國家及洲際運送毒品並將其帶入香港,涉及跨國販運;她在離境前吞服毒品膠囊,所採用的運作方式亦較為精密。因此,她的刑責高於在香港街頭作簡單運送的信差,量刑起點須增加1年。被告唯一的減刑因素是及早認罪,故獲三分之一的完整扣減,最後刑期為12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判例。法庭主要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條,以及按可卡因數量、跨國運送、吞服藏毒方式和及早認罪所作的量刑評估。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裁定罪成並判處12年監禁。刑期由法庭按17年數量起點、跨國及吞服藏毒因素加刑1年,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計算。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跨國運毒及吞服膠囊等較精密的運作方式,可使信差的刑責高於普通運送者。及早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的完整扣減,但不會消除大量可卡因及跨國販運所帶來的高度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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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可卡因會判囚多久?
A.

刑期視毒品數量、運送方式及認罪時機而定。本案涉及777克可卡因、跨國運送及吞服膠囊藏毒,雖然被告及早認罪,法庭仍判處監禁12年。

Q.吞服毒品膠囊會否令刑責加重?
A.

法庭認為吞服毒品膠囊屬較精密的運作方式,刑責高於在香港街頭簡單運送毒品的信差。本案因此在17年量刑起點上增加1年。

Q.販運危險藥物及早認罪可減刑多少?
A.

本案被告作出最早認罪,獲三分之一的完整扣減。17年起點加上1年後為18年,扣減後的最終刑期為12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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