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U CHUN MING & Ors DCCC788/2024

販運多種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0個月;D2 監禁38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判囚40及3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athie Cheung5/8/2025[2025] HKDC 136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IU CHUN MING 及 CHIU KIN YIP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athie Cheung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及多項毒品罪行。第一被告 YIU CHUN MING 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二被告 CHIU KIN YIP 承認共同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在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罪。2023年7月14日凌晨,警方在北角截查由第二被告駕駛的的士,並在第一被告身上及車內搜出分裝的可卡因、氯胺酮及 FDCK。第二被告血液驗出甲基安非他明及可卡因代謝物。第二被告另被控管有危險藥物罪,但該控罪獲准留在法庭檔案內而不予追究。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多種毒品販運應採用個別計算還是合併計算方法,以及 FDCK 是否可參照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法院亦須評估認罪折扣、共同犯案及多種毒品等加重因素、總體性原則,以及第二被告的健康狀況和駕駛毒品罪的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法院在 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所確立的合併方法,以較嚴重的可卡因作基準,再透過荒謬性、換算及比例測試,合理調整涉及氯胺酮的起點。因 FDCK 沒有獨立量刑指引,法院同意按同等重量參照氯胺酮指引。多種毒品及共同犯案構成加重因素;及早認罪則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法院按照總體性原則安排部分刑期連續執行。第二被告的肺癌雖獲注意,但在本案不構成減刑因素;駕駛毒品罪則因無人受傷或財物損毀而以十二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CACC 67/2019,採用多種毒品販運的合併量刑方法;並引用 R v Lau Tak Ming、HKSAR v Abdallah 及 SJ v Hii Sew Cheng 的可卡因及氯胺酮量刑指引。HKSAR v So Wan Cheung HCCC 364/2019 被用作 FDCK量刑的參考。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兩項販運罪合共判監禁40個月。第二被告販運罪及駕駛毒品罪合共判監禁38個月,另被取消駕駛資格兩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管有危險藥物罪留在檔案內,不予追究。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在多種毒品販運案件中,法院可採用合併方法並以較嚴重毒品作基準,再以相關測試調整刑期。判決亦說明健康狀況不必然構成減刑因素,以及不同性質罪行可按總體性原則部分連續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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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氯胺酮及FDCK會如何判刑?
A.

法院認為沒有 FDCK 獨立指引,可按同等重量參照氯胺酮,並以可卡因作基準採用合併方法。本案第一被告因兩項販運罪判監禁40個月。

Q.替人駕駛的士運送毒品會判囚多久?
A.

共同販運危險藥物的起點刑期為51個月,認罪後減至34個月;另因駕駛時體內含有毒品判八個月,部分連續執行後總刑期為38個月。

Q.肺癌是否一定可以減輕毒品罪刑罰?
A.

不一定。法院注意到第二被告患有肺癌,但認為適當治療安排可以處理其情況,健康問題在本案不構成有效減刑因素,故未進一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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