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松順案 DCCC614/2024
販運海洛英及少量咪達唑侖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松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2023年11月10日,警方在其斜揹袋內發現含有海洛英及咪達唑侖的毒品,其後又在其內褲內發現32粒及37粒含海洛英的混合劑,以及19片咪達唑侖片劑,共含8.84克海洛英及0.24克咪達唑侖,估計市值約8,072元。被告人稱部分毒品供自用,並稱曾替朋友購買,但法庭只接納小部分供自用的說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8.84克海洛英及少量咪達唑侖的量刑基準、被告人的販運角色及多種毒品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辯方主張被告只是最低層次的保管人、部分毒品供自用,且咪達唑侖分量輕微,不應另行加刑;控方則依案件情節要求法庭按販運罪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及案件比例計算方法,認定8.84克海洛英的量刑基準為56個月監禁。被告屬販運罪責最低層次的保管人,咪達唑侖僅0.24克,對整體刑期沒有實質影響,故不另行量刑或上調基準。雖然販運多於一種毒品通常可構成加刑因素,法庭考慮咪達唑侖分量及毒性後酌情不加刑。法庭只接納小部分毒品供自用,扣減兩個月至54個月;被告適時認罪,再按三分之一扣減,刑期為3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的六步量刑方法,並依 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的海洛英量刑範圍計算基準。HKSAR v Tam Wa Lun、HKSAR v So Chai、AG v Chan Chi Man 及 HKSAR v Cheung Wai Man 支持對少量咪達唑侖不另行加刑;HKSAR v Wong Suet Hau 說明社交販運本身不是減刑理由。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36個月。刑期以54個月為扣減前刑期,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法庭沒有因少量咪達唑侖另行加刑。
判決啟示
本案示明,少量第二種毒品未必會實際增加刑期,須視其分量、毒性及與主要毒品的關係而定。吸毒者身分可獲考慮,但只有可信證據支持的自用部分才可扣減刑期;社交販運不當然構成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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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海洛英及少量咪達唑侖會判囚多久?
法庭以海洛英分量計算量刑基準,認為少量咪達唑侖不影響整體刑期;被告適時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三十六個月。
Q.吸毒者聲稱部分毒品自用可以減刑嗎?
可以考慮,但必須有可信資料支持。法庭接納本案只有小部分毒品供自用,因而扣減兩個月,將量刑起點由五十六個月減至五十四個月。
Q.同時販運兩種毒品一定會加刑嗎?
不一定。多於一種毒品可屬加刑因素,但法庭會考慮第二種毒品的分量及毒性;本案因咪達唑侖僅零點二四克,沒有因此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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