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Man-wah HCCC379/2024
攜帶可卡因販運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Man-wah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Man-wah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1月10日晚上,警方在油麻地截查被告,並在其所攜帶的袋內搜出59.4克可卡因,估計街頭價值約為6萬至9萬港元。被告現年44歲,教育程度至中三,案發前沒有工作,並有14項刑事紀錄;其中最近一項同為販運危險藥物罪,於2015年認罪後被判監禁9年6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59.4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被告過往販毒及持有危險藥物紀錄對刑期的影響,以及其最早認罪所應獲的減刑幅度。被告承認控罪,沒有提出定罪爭議。
判決理由
法庭以涉案毒品數量作為量刑起點,認定販運59.4克可卡因的起點刑期為監禁8年3個月。考慮被告過往販運及多項持有危險藥物紀錄後,刑期另加1年。法庭指出,被告最早認罪是本案唯一的求情因素,並據此作出減刑;最終判處監禁6年2個月。判刑理由亦反映被告過往於2015年因相類罪行被判長期監禁,顯示其重犯情況嚴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毒品數量所對應的量刑起點、被告的重犯紀錄,以及最早認罪的求情作用作出判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後被定罪,並被判處監禁6年2個月。判刑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Andrew Chan J作出。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涉及近60克可卡因的販運罪行會導致甚長的即時監禁刑期;過往同類販毒紀錄可提高刑期,而最早認罪則可能帶來減刑。判詞沒有提及其他附加命令或上訴事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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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攜帶59.4克可卡因販運會判刑多久?
法庭以毒品數量訂定監禁八年三個月的起點,並因被告過往販毒及持有毒品紀錄加刑,最後考慮最早認罪後判處監禁六年二個月。
Q.有販毒前科會否令刑期增加?
會。本案被告曾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禁九年六個月,另有持有毒品紀錄;法庭因此在數量起點刑期上加判一年,最終判囚六年二個月。
Q.最早認罪對販毒判刑有何影響?
法庭認定最早認罪是本案唯一求情因素,並據此減輕刑期。起點刑期及重犯加刑後,最終刑期由九年三個月減至六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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