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漢光案 DCCC101/2024
住所藏毒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漢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鄒漢光於2023年9月在其薄扶林住所外被截停,警方其後持搜查令在住所內搜出甲基苯丙胺、可卡因、大麻,以及含尼古丁和氯氮平的物品,另有電子磅及多個膠袋。控方將原「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修訂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告人承認兩項修訂後控罪。控罪一涉及多種危險藥物,估計總值約7,044元;控罪二涉及違規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毒藥。被告人現年67歲,有十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兩次販運毒品,並在另一宗案件保釋期間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管有罪的量刑基準、毒品流向他人的潛在風險應如何加刑、被告人的毒品前科及保釋期間犯案如何處理,以及兩項源於同一搜查事件但涉及不同物質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風險低、毒品供自用,並要求較低起點及同期執行;控方立場則支持按毒品數量及被告背景作較嚴厲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基準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 加上潛在風險 (latent risk) 的分析。控罪一雖以冰毒為主,仍須考慮可卡因及大麻的整體數量,故以15個月為初步基準。被告人有販運前科、案發時在保釋期間、住所內有電子磅及20個膠袋,顯示毒品流向他人的風險極高,先加12個月,再因保釋期間犯案加6個月,得33個月;認罪後扣減三分一為22個月。控罪二以3個月為基準,認罪後為2個月。依總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兩罪不應完全同期,但控罪二其中1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合共2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Wan Sheung Sum、HKSAR v Mok Cho Tik、HKSAR v Fu Man Kit、HKSAR v Ramirez Beltran Claudia Lorena 及 HKSAR v Mohammed Shabir,說明管有毒品的起點及潛在風險。HKSAR v Lee Chun Man 說明風險加幅可由6至18個月。HKSAR v Ngai Yiu Ching 說明不得因「一項交易」而機械地同期執行,須兼顧總體性及不得重複懲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被判監。控罪一判監22個月;控罪二判監2個月,其中1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3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多種毒品本身並非自動加刑因素,但其整體數量及案件情況仍可影響量刑。販運前科、保釋期間再犯,以及住所內有包裝工具,均可大幅提高潛在風險評估。判處多項刑罰時,法院須逐罪量刑,再以總體性原則確保刑罰不過度但充分反映整體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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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所藏有多種毒品通常會判囚多久?
法院先按毒品數量訂定起點,再考慮毒品流向他人的潛在風險。因被告有販運前科及相關工具,控罪一最後判監22個月。
Q.保釋期間再犯毒品罪會否加刑?
會。法院把被告在另一宗案件保釋期間犯案視為加刑因素,另加六個月於控罪一的量刑基準,然後才給予認罪扣減。
Q.同一住所搜出的兩項毒品罪可否全部同期執行?
不一定。法院須逐罪量刑並考慮總體性;本案兩罪涉及不同物質,控罪二其中一個月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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