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被告駕駛的士在行人過路處撞倒一名73歲老婦,導致其死亡。被告事後未有停車或報警,並自行維修的士以掩飾損毀。警方事後在被告家中發現涉案的士,其損毀部位與現場遺留的碎片吻合。被告否認控罪,辯稱事發時在元朗,並指現場發現的煞車痕與其無關。原審法官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意外後未有停車、未有報案及干擾涉案車輛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年8個月。
精選 98 宗 交通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被告駕駛的士在行人過路處撞倒一名73歲老婦,導致其死亡。被告事後未有停車或報警,並自行維修的士以掩飾損毀。警方事後在被告家中發現涉案的士,其損毀部位與現場遺留的碎片吻合。被告否認控罪,辯稱事發時在元朗,並指現場發現的煞車痕與其無關。原審法官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意外後未有停車、未有報案及干擾涉案車輛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年8個月。
被告駕駛的士在行人過路處撞倒一名73歲老婦,導致其死亡。被告事後未有停車或報警,並自行維修的士以掩飾損毀。警方事後在被告家中發現涉案的士,其損毀部位與現場遺留的碎片吻合。被告否認控罪,辯稱事發時在元朗,並指現場發現的煞車痕與其無關。原審法官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意外後未有停車、未有報案及干擾涉案車輛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年8個月。
申請人李有榮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於區域法院認罪並被判處監禁10個月。事故發生於2011年10月10日,申請人駕駛私家車在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撞倒一名75歲的行人,導致其右膝脛骨平台骨折。事發時,申請人聲稱因小巴阻擋視線,未能察覺受害人,但他承認當時車速約為40公里/小時,並在接近路口時減速至約15公里/小時。受害人表示撞擊力不足以使其跌倒,但右膝劇痛。申請人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記錄,並對事故表示悔意。
上訴人呂仲德於2011年6月28日駕駛輕型貨車,在一個行人過路處衝紅燈,當時交通燈已轉紅一秒。他撞倒一名83歲女途人,該途人當時在行人綠燈亮起前已橫過馬路。事故發生時,上訴人未能及時煞車。受害人因此次事故導致嚴重身體傷害 (grievous bodily harm),包括左額葉蛛網膜下腔出血,記憶受損,需持拐杖行走,且無法獨立生活。
本案涉及兩名公共小型巴士司機潘永基(第一被告)和廖振邦(第二被告),他們於2004年10月22日凌晨在北角英皇道與健康街東交界處發生嚴重交通意外。兩名被告當時正互相競速以爭奪乘客,並多次衝紅燈。在涉事交界處,兩輛小巴均高速衝紅燈,第一被告的小巴先撞上一輛的士,隨後撞向第二被告的小巴,導致第二被告的小巴翻側。事故造成第二被告小巴上的兩名乘客死亡,另有17人受傷。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兩名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賽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害罪成立。
本案涉及兩名公共小型巴士司機潘永基(第一被告)和廖振邦(第二被告),他們於2004年10月22日凌晨在北角英皇道與健康街東交界處發生嚴重交通意外。兩名被告當時正互相競速以爭奪乘客,並多次衝紅燈。在涉事交界處,兩輛小巴均高速衝紅燈,第一被告的小巴先撞上一輛的士,隨後撞向第二被告的小巴,導致第二被告的小巴翻側。事故造成第二被告小巴上的兩名乘客死亡,另有17人受傷。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兩名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賽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害罪成立。
2010年2月7日,申請人林志發駕駛貨車在大埔道南行線行駛,當時下大雨路面濕滑。貨車駛至大埔道與石硤尾街交界時失控,撞向鐵圍欄、行人路及店舖簷蓬和電燈柱後停下。意外導致申請人妻子被拋出車外三天後死亡,另有七名途人受輕傷,店舖財物嚴重損毀。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1年6個月及停牌4年。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Wade先生於2014年12月5日晚上,駕駛一輛未領牌的私家車,在酒精含量超標3.36倍的情況下,於35分鐘內在四個不同地點與四輛車輛發生碰撞。每次碰撞後,他均未停車處理,而是繼續駕駛。儘管車速緩慢,且未造成人身傷害,但車輛有輕微損壞。答辯人其後被控危險駕駛及駕駛未領牌車輛兩項罪名,並在區域法院認罪。區域法院法官考慮到答辯人年事已高、品格良好、無刑事紀錄,且因離婚導致情緒困擾,診斷患有適應障礙伴抑鬱,故判處罰款及停牌,未判處監禁。
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2010年11月8日下午,申請人余永勝駕駛輕型貨車,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一處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附近,撞倒一名82歲老翁(死者),導致其死亡。案發時行人過路處交通燈為紅色,死者以斜線方式橫過馬路,並未察看右方交通情況。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區域法院裁定其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三年半及停牌四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上訴。
本案涉及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就兩宗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案件的判刑申請覆核。第一宗案件(CAAR 2/2009)中,林兆棠(Lam)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監禁12個月及停牌3年。他以時速74公里(限速50公里)駛近行人過路處,在交通燈轉紅時撞死一名行人。第二宗案件(CAAR 4/2009)中,黃敦凡(Wong)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被判監禁20個月及停牌2年半。他駕駛雙層巴士在交通燈已轉紅、行人燈已轉綠的情況下,未有停車或減速,撞死一名行人。
本案涉及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就兩宗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案件的判刑申請覆核。第一宗案件(CAAR 2/2009)中,林兆棠(Lam)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監禁12個月及停牌3年。他以時速74公里(限速50公里)駛近行人過路處,在交通燈轉紅時撞死一名行人。第二宗案件(CAAR 4/2009)中,黃敦凡(Wong)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被判監禁20個月及停牌2年半。他駕駛雙層巴士在交通燈已轉紅、行人燈已轉綠的情況下,未有停車或減速,撞死一名行人。
答辯人朱詠妍於2017年11月3日駕駛私家車,在油麻地加士居道一個行人過路處衝紅燈,撞倒三名正在過路的行人,導致其中一人(PW1)受重傷,包括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腫、骨折,並留下失語症及計算障礙等後遺症。另外兩名行人(PW2及PW3)亦受傷。答辯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答辯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取消駕駛資格4年。
答辯人曾浩邦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而被定罪。事件發生於2008年8月30日,答辯人駕駛中型貨車在西九龍快速公路行駛時,因閉眼2秒導致追撞一輛電單車及一輛貨櫃車,造成電單車司機死亡。答辯人其後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8個月及停牌2年。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申請覆核刑罰,認為原審判決明顯不足。
申請人蘇栢倫承認12項控罪,包括盜竊、危險駕駛、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管有危險藥物、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超速駕駛及處理贓物。他曾因同類罪行被判監及停牌,但在停牌期間多次駕駛,並在警員追捕時危險駕駛。他亦在保釋期間再犯超速駕駛,並處理贓物。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40個月監禁及取消駕駛資格6年。申請人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林灝言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原審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18個月。申請人居住於上半山村,案發時21歲。死者為81歲的同村老婦。事發當日下午,申請人駕駛輕型貨車從無名路倒後駛出馬鞍山村路。無名路狹窄且彎曲,有輕微上坡斜度,倒車時存在盲區。控方證人指出,申請人倒車速度緩慢,但未有亮起閃燈或響號。旅遊巴士司機發現車尾有深色物體,響號示警,但申請人未停下,輾過該物體。其後,車輛再次輾過該物體,最終停下。死者因頭部和胸部多處創傷不治。申請人聲稱倒車時有觀察倒後鏡及轉身察看,但未見有人,且未感覺輾過物體。控方專家證人指出,在盲區情況下,駕駛者應減慢車速、加強觀察、響號警惕或下車觀察。
2010年2月7日下午約1時,申請人林志發駕駛一輛貨車沿大埔道南行線駛往旺角。當時正下大雨,路面濕滑。貨車駛至大埔道與石硤尾街交界時突然失控,撞向路邊金屬欄杆,衝上行人路,最終撞到大埔道152及154號店舖外的簷篷和燈柱才停下。事故導致申請人的妻子被拋出車外,三天後死亡,另有七名途人受輕傷,店舖財物嚴重損毀。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經審訊後被定罪及判處監禁18個月,並停牌4年。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陳維揚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於2003年2月8日駕駛私家車,在民豐徑與公主道交界處,從後撞及一輛停在讓線前的士,導致的士車尾損毀。的士司機(控方第一證人)報警,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2,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交通意外。上訴人楊曜鍵駕駛中型貨車RC739,在交通擠塞時,因前方車輛啟動而隨後駛前,撞倒一名86歲老婦,並輾過其右臂。意外發生在九龍牛池灣游龍徑,該路段為雙程直路,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控方指受害人手持拐杖,從非正式行人過路處走出馬路,橫越RC739車頭時被撞。控方證人李先生目睹受害人緩慢橫過車頭,並在RC739駛前時被撞。RC739裝有魚眼鏡,駕駛者可透過魚眼鏡或直接看到車頭附近的人。上訴人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但承認其他與車輛保養不妥有關的控罪。
申請人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區域法院判處監禁三年。事故發生於2011年4月16日,申請人在愉景灣道以時速約80至90公里駕駛,超出50公里時速限制。當他駛至一個停車場出入口時,與一輛從停車場駛出的私家車相撞。是次碰撞導致兩車上所有人員受傷,其中對方司機及申請人車上的一名乘客身體受嚴重傷害,包括顱骨、腿部、骨盆等多處受傷,並需接受手術。申請人其後放棄就定罪上訴,但就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吳志洪駕駛公共小巴在廣華街左轉入豉油街時,撞倒66歲男子梁燦華(死者),導致死者頭部重創,延至五日後不治。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28個月及吊銷駕駛執照兩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第 1 /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