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判刑?

HKSAR v Lui Chung Tak CACC221/2012

減刑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判刑過重,將兩年監禁減至二十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and Line J31/1/2013
報導引用[2020] 1 HKLRD 77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UI CHUNG TAK (呂仲德)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及林文瀚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呂仲德於2011年6月28日駕駛輕型貨車,在一個行人過路處衝紅燈,當時交通燈已轉紅一秒。他撞倒一名83歲女途人,該途人當時在行人綠燈亮起前已橫過馬路。事故發生時,上訴人未能及時煞車。受害人因此次事故導致嚴重身體傷害 (grievous bodily harm),包括左額葉蛛網膜下腔出血,記憶受損,需持拐杖行走,且無法獨立生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原審法庭對上訴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判刑是否過重。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上訴人並非魯莽駕駛,且危險駕駛行為持續時間短暫。控方則強調衝紅燈屬嚴重加重刑罰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分析認為,衝紅燈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嚴重加重刑罰因素。儘管本案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有意識地漠視他人安全或魯莽駕駛,但其在黃燈亮起後仍繼續行駛,並在紅燈時衝過路口,這顯示其判斷嚴重失誤。法庭認為本案屬於中等程度的罪責,而非最低程度。考慮到上訴人在審訊後仍表現悔意,且原審判刑起點略高,故決定介入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上訴申請,並將原審區域法院判處的兩年監禁刑期減至二十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衝紅燈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嚴重加重刑罰因素。即使沒有證據顯示駕駛者有意識地漠視安全,但持續在黃燈時行駛並衝紅燈,仍會被視為中等程度的罪責。此外,即使在審訊後,若被告仍表現悔意,法庭在判刑時仍可能予以考慮。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衝紅燈導致他人受傷,判刑會很重嗎?
A.

是的,法庭認為衝紅燈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嚴重加重刑罰因素,會導致較重判刑。

Q.危險駕駛導致他人重傷,即使沒有魯莽駕駛也會被重判嗎?
A.

本案中,即使沒有證據顯示魯莽駕駛,但因衝紅燈行為,法庭仍將案件歸類為中等程度罪責,判處監禁。

Q.上訴法庭會因為判刑過重而減刑嗎?
A.

會的。本案中,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起點略高,因此介入並將兩年監禁減至二十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