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YUONG HO-CHEUNG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