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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罪行指標案例

精選 40 宗 交通罪行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84/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86/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81/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83/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405/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88/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5/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401/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402/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4/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7/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89/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2/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0/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9/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3/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6/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永勝

CACC33/2012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8/11/2012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2010年11月8日下午,申請人余永勝駕駛輕型貨車,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一處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附近,撞倒一名82歲老翁(死者),導致其死亡。案發時行人過路處交通燈為紅色,死者以斜線方式橫過馬路,並未察看右方交通情況。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區域法院裁定其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三年半及停牌四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河周

CACC111/2009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15/3/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上訴人鄭河周於2008年2月16日參加春茗後,醉酒駕駛小型貨車,在茶果嶺道撞向一輛停泊的中型貨車,導致同車的簡月明小姐傷重死亡,上訴人亦身受重傷。警方調查顯示上訴人撞車前沒有剎車,且有證人指其在晚宴期間飲用大量酒類,取車時步履不穩。上訴人因此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兩年及停牌四年。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CAAR5/2018上訴法庭(覆核申請)Macrae VP, Pang JA and Zervos JA22/12/2019[2019] HKCA 1459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答辯人朱詠妍於2017年11月3日駕駛私家車,在油麻地加士居道一個行人過路處衝紅燈,撞倒三名正在過路的行人,導致其中一人(PW1)受重傷,包括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腫、骨折,並留下失語症及計算障礙等後遺症。另外兩名行人(PW2及PW3)亦受傷。答辯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答辯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取消駕駛資格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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