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炳光
上訴人林炳光駕駛客貨車沿啟田道南行線落斜行駛,時速約45-50公里。一名81歲的女士(死者)突然從北行線停下的兩部的士之間走出,橫過馬路。上訴人駕駛的客貨車右邊車頭撞倒死者,導致其死亡。事發路段兩旁行人路有欄杆分隔,最近的斑馬線約100米外。行車記錄儀顯示,從死者走出馬路到被撞倒僅2至3秒,當時她與客貨車距離約16呎。上訴人聲稱曾響號及踩煞車掣,但未能避免撞擊。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精選 65 宗 交通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上訴人林炳光駕駛客貨車沿啟田道南行線落斜行駛,時速約45-50公里。一名81歲的女士(死者)突然從北行線停下的兩部的士之間走出,橫過馬路。上訴人駕駛的客貨車右邊車頭撞倒死者,導致其死亡。事發路段兩旁行人路有欄杆分隔,最近的斑馬線約100米外。行車記錄儀顯示,從死者走出馬路到被撞倒僅2至3秒,當時她與客貨車距離約16呎。上訴人聲稱曾響號及踩煞車掣,但未能避免撞擊。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答辯人朱詠妍於2017年11月3日駕駛私家車,在油麻地加士居道一個行人過路處衝紅燈,撞倒三名正在過路的行人,導致其中一人(PW1)受重傷,包括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腫、骨折,並留下失語症及計算障礙等後遺症。另外兩名行人(PW2及PW3)亦受傷。答辯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答辯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取消駕駛資格4年。
申請人蘇栢倫承認12項控罪,包括盜竊、危險駕駛、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管有危險藥物、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超速駕駛及處理贓物。他曾因同類罪行被判監及停牌,但在停牌期間多次駕駛,並在警員追捕時危險駕駛。他亦在保釋期間再犯超速駕駛,並處理贓物。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40個月監禁及取消駕駛資格6年。申請人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本案涉及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就兩宗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案件的判刑申請覆核。第一宗案件(CAAR 2/2009)中,林兆棠(Lam)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監禁12個月及停牌3年。他以時速74公里(限速50公里)駛近行人過路處,在交通燈轉紅時撞死一名行人。第二宗案件(CAAR 4/2009)中,黃敦凡(Wong)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被判監禁20個月及停牌2年半。他駕駛雙層巴士在交通燈已轉紅、行人燈已轉綠的情況下,未有停車或減速,撞死一名行人。
本案涉及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就兩宗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案件的判刑申請覆核。第一宗案件(CAAR 2/2009)中,林兆棠(Lam)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監禁12個月及停牌3年。他以時速74公里(限速50公里)駛近行人過路處,在交通燈轉紅時撞死一名行人。第二宗案件(CAAR 4/2009)中,黃敦凡(Wong)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被判監禁20個月及停牌2年半。他駕駛雙層巴士在交通燈已轉紅、行人燈已轉綠的情況下,未有停車或減速,撞死一名行人。
申請人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區域法院判處監禁三年。事故發生於2011年4月16日,申請人在愉景灣道以時速約80至90公里駕駛,超出50公里時速限制。當他駛至一個停車場出入口時,與一輛從停車場駛出的私家車相撞。是次碰撞導致兩車上所有人員受傷,其中對方司機及申請人車上的一名乘客身體受嚴重傷害,包括顱骨、腿部、骨盆等多處受傷,並需接受手術。申請人其後放棄就定罪上訴,但就判刑提出上訴。
2010年2月7日下午約1時,申請人林志發駕駛一輛貨車沿大埔道南行線駛往旺角。當時正下大雨,路面濕滑。貨車駛至大埔道與石硤尾街交界時突然失控,撞向路邊金屬欄杆,衝上行人路,最終撞到大埔道152及154號店舖外的簷篷和燈柱才停下。事故導致申請人的妻子被拋出車外,三天後死亡,另有七名途人受輕傷,店舖財物嚴重損毀。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經審訊後被定罪及判處監禁18個月,並停牌4年。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駕駛一輛貨車從北河街左一線右轉進入海壇街,此舉違反交通標誌。轉彎期間,貨車的右前倒後鏡撞倒一名86歲男子,並輾過其右腳,導致該男子頭部嚴重受傷,最終死亡。申請人聲稱聽到碰撞聲後停車,但看不見死者從何處出來。警方調查發現貨車右邊車頭輕微凹陷,右前倒後鏡向內摺疊,路面無剎車痕跡。控方專家證人指出,若申請人能提早1.5秒察覺死者並緊急煞車,意外可避免。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申請人關韻琪因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區域法院定罪及判刑。她就定罪和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事故發生時,申請人駕駛電單車駛近一個設有交通燈號及「學校」標誌的行人過路線,未能及時停車,撞倒正在橫過馬路的行人。申請人聲稱其車速約為每小時30公里,並在距離交通燈位前約4米才開始剎車,但法庭認為此說法可信性不高。
被告人於1999年9月13日因超速被警員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其後,警務處處長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Cap. 240) 第3條第(3)款,於1999年10月12日向被告人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郵寄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被告人未繳付罰款,亦未提出爭議。法庭遂根據該條例第3A條頒令被告人繳付罰款及附加費。被告人於續牌時得悉此頒令,遂根據第3B條申請覆核,聲稱在通知書發出期間他未在登記地址居住,且該地址無人居住,亦無信箱,導致他未收到通知書。原審裁判官拒絕其覆核申請。
2008年8月1日下午,申請人李天生駕駛貨車在新豐路轉入巡撫街時,貨車突然失控衝上行人路,撞毀鐵欄並撞倒四名路人。其中一名路人楊裕光於兩天後傷重不治,其餘三名傷者亦受傷。申請人被捕後聲稱曾嘗試踩腳掣減速但不成功。他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並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年6個月,停牌3年並需重考車牌。
答辯人房濟民於2006年9月1日駕駛一輛貨車,在普慶坊倒車時,撞倒一名男子及其懷抱的11個月大女嬰,導致兩人死亡。貨車當時載有一部起重機及兩名乘客。事故發生時,貨車的輪胎花紋深度、倒後警報儀器及倒後燈均有缺陷。答辯人聲稱因道路環境無法掉頭而選擇倒車,但未有要求乘客協助觀察路面情況。他其後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四項控罪,被判監禁八個月及取消駕駛資格兩年。
本案涉及一宗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件。申請人李秋榮因不小心駕駛罪行被定罪,並就其判刑提出上訴。控辯雙方均同意此案屬不小心駕駛罪行中最嚴重的一類,因為其導致了悲劇性的生命損失。
2015年11月19日,答辯人伍洽勝駕駛中型貨車PE2061在九龍長沙灣發生交通意外,導致一名86歲女士死亡。答辯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並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5年及參與駕駛改善課程。律政司司長認為判罰過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申請覆核該判罰。意外發生時,答辯人駕駛貨車在交通燈轉綠後起步,未察覺死者推著輪椅橫過馬路,第一次輾過死者後曾短暫停下,但未察覺異樣,在途人揮手呼叫下仍繼續行駛,導致貨車再次輾過死者,最終造成死亡。
申請人陳劍青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區域法院判處監禁2年6個月,並停牌6年,停牌令於刑滿出獄後開始計算。案情指申請人駕駛私家車兩次短暫停留後,違反紅燈指示左轉並停車。警長上前觀察時,申請人突然倒車,警長為避免被撞而抓住私家車。申請人隨後急剎車並加速至時速約70公里,以「S」形路線行駛,導致警長被拋離私家車並墮地,造成多處擦傷、頭皮血腫及鎖骨粉碎性骨折。申請人聲稱因誤以為有人尋仇而驚恐逃走。
申請人Jim Chong Shing於2002年9月21日凌晨,在屯門公路的反非法賽車行動中,駕駛一輛白色富士汽車衝過警方路障,撞毀兩輛警車,並以高速逆線行駛,其後被警員追截。警員在追截過程中認出申請人,並在事後辨認程序中確認其身份。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及罔顧他人生命而損壞財產兩項罪名,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總刑期3年半監禁。
上訴人因一項「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罪被定罪及罰款港幣1,500元,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情指上訴人駕駛私家車從右2線切入右1線時,與控方證人駕駛的私家車發生碰撞。控方證人稱他已減速讓上訴人切線,但上訴人仍撞到其車頭。上訴人則辯稱當時交通擠塞,他已加倍小心,並認為是控方證人突然加速導致意外。
申請人林纓羽在2011年9月21日駕駛一輛私家車,在一個設有停車標誌和路面標記的路口,未有停車便駛入路口,與一輛的士相撞。的士被撞後衝向三名修路工人,導致其中一名工人死亡。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並在區域法院被定罪及判處監禁3年。申請人其後申請上訴許可,質疑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關韻琪於2017年11月19日駕駛電單車,在大角嘴道一條單線南行車道的交通燈控制行人過路處,因未能及時察覺紅燈而撞到正在過馬路的郭女士及其家人。郭女士因此右足踝脫臼,需接受手術及物理治療,並留醫7天。蔡先生受輕傷,上訴人頸背疼痛。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8個月及停牌2年。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於2011年11月23日駕駛期間,無視警方截停指示,在限速50公里的道路上以時速80公里行駛,期間衝紅燈、駛上行人路撞傷途人,並撞向一輛的士後棄車逃跑。警方隨後在其車內搜出可卡因。申請人於2012年3月7日保釋期間,再次被發現企圖駕駛車輛。申請人承認危險駕駛、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管有危險藥物等八項控罪,原審判處總刑期為2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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