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及保釋期間再犯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SHUN CHOI CACC402/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SHUN CHO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倫明高上訴法庭法官 (Hon Lunn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11年11月23日駕駛期間,無視警方截停指示,在限速50公里的道路上以時速80公里行駛,期間衝紅燈、駛上行人路撞傷途人,並撞向一輛的士後棄車逃跑。警方隨後在其車內搜出可卡因。申請人於2012年3月7日保釋期間,再次被發現企圖駕駛車輛。申請人承認危險駕駛、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管有危險藥物等八項控罪,原審判處總刑期為2年8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的刑期是否過重,以及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consecutive sentences)的命令是否恰當。申請人主張應將所有刑期改為同期執行(concurrent sentences),並以人道理由請求減刑。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對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的判刑起點恰當,該駕駛行為持續且惡劣,導致途人受傷。此外,申請人在保釋期間再犯,屬於加刑因素。法官強調,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與交通罪行性質完全不同,將其刑期分期執行符合整體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法官駁回申請人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審判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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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危險駕駛導致途人受傷,判刑會否很重?
法庭會考慮駕駛行為是否持續、蓄意及惡劣。本案中,申請人衝紅燈、駛上行人路撞傷途人,屬嚴重危險駕駛,法庭維持其監禁判決。
Q.在保釋期間再犯會否影響判刑?
會。法庭視保釋期間再犯為加刑因素 (aggravating feature)。本案中,法官因申請人在保釋期間再次企圖駕駛,將其視為加重情節。
Q.不同性質的罪行可以分期執行嗎?
可以。若罪行性質完全不同,法庭可根據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命令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本案中,管有危險藥物與交通罪行性質迥異,故被判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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