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導致重傷是否可減刑?

HKSAR v Cheng Ho Chow CACC111/2009

減刑
危駕致死,刑期減半因上訴。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JA, Hon Kwan JA and Hon Tong J14/3/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Ho Chow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法官、關淑馨法官、唐文基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鄭河周於2008年2月16日參加公司春茗後酒後駕駛輕型貨車,在茶果嶺道撞向一輛停泊中的中型貨車,導致車上女同事甘月明死亡,上訴人自己亦受重傷。警方調查顯示上訴人事前沒有煞車,顯示他未有留意路邊車輛。宴會期間,上訴人飲用大量威士忌和紅酒,事發時面紅步履不穩。上訴人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2年及停牌4年。上訴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上訴人因酒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其在事故中受重傷導致四肢癱瘓,是否構成減刑的特殊人道理由。上訴人主張其身體狀況導致在獄中承受巨大且異常的艱辛,要求判處緩刑。控方則認為上訴人自招其咎,且原審法官已因其傷勢減刑,並強調監獄醫療設施足以應付其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審視了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的量刑指引,並考慮了被告因犯罪行為受傷是否可減刑的案例。雖然一般而言,囚犯的健康狀況不構成減刑理由,但對於在犯罪過程中受重傷,導致在獄中承受比常人更大艱辛的特殊情況,法庭可酌情減刑。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未充分考慮上訴人在獄中的困境,但強調判刑調整須在維持適當懲罰標準的範圍內。最終,法庭認為上訴人的特殊情況值得進一步減刑,但不足以判處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包括《律政司司長訴潘永基及廖振邦》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and Liu Chun Pong) [2007] 1 HKLRD 660,確立了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的量刑指引,特別是引用了英國上訴法庭在《R v Cooksley & Ors.》[2003] 2 Cr App R 18中訂立的指引。此外,亦引用了《R v Mallone》[1996] Cr App R(S) 221,確認被告在交通意外中受重傷可作為減刑因素。關於囚犯健康狀況是否減刑理由,則引用了《葉繼歡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Yip Kai Foon v HKSAR) (2000) 3 HKCFAR 3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遠東》 (HKSAR v Tam Yuen Tong) [2007] 1 HKLRD 894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並以大多數票決定將上訴人的監禁刑期由2年減至1年,即時生效。法庭維持原判的監禁刑期,但將其餘刑期暫緩執行2年,意味著上訴人無需立即服刑。

判決啟示

楊振權法官在判詞中強調,對上訴人從寬處理是基於本案非常特殊的情況,不應被視為先例。他認為從寬處理能讓公眾意識到法律仁慈的一面,從而更尊重和遵守法律。關淑馨法官則認為,雖然上訴人情況特殊,但判刑調整必須在維持適當懲罰標準的範圍內,因此不應判處緩刑,而是將刑期減至1年。唐文基法官同意關淑馨法官的判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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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會被判多重?
A.

本案指出,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罰已由5年監禁增至10年監禁,以反映公眾對此罪行的厭惡。

Q.被告在犯罪中受傷可以減刑嗎?
A.

本案裁定,一般而言囚犯的健康狀況不構成減刑理由,但在特殊情況下,若被告在犯罪中受重傷導致在獄中承受異常艱辛,可酌情減刑。

Q.法庭如何平衡公眾利益和被告的特殊情況?
A.

法庭需在公眾利益與被告所受的特殊艱辛之間取得平衡。本案中,法庭認為上訴人因傷在獄中承受的艱辛,足以將其監禁刑期由2年減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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