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
HKSAR v Kwan Wan Ki CACC5/20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韻琪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
案情摘要
申請人關韻琪因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區域法院定罪及判刑。她就定罪和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事故發生時,申請人駕駛電單車駛近一個設有交通燈號及「學校」標誌的行人過路線,未能及時停車,撞倒正在橫過馬路的行人。申請人聲稱其車速約為每小時30公里,並在距離交通燈位前約4米才開始剎車,但法庭認為此說法可信性不高。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就危險駕駛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是否應獲批准,以及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是否應獲批准。控方認為申請人駕駛方式明顯遠遜於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應達到的水平,導致意外。申請人則質疑證人對距離、車速等因素描述的可靠性,並指出其對電單車性能不熟悉可能是導致意外的原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申請人未能預早察覺交通標誌、紅色燈號及正在過馬路的行人,其駕駛方式明顯危險。即使她聲稱在距離交通燈位前4米才剎車,該距離亦不足夠。法庭強調,一名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在40米外看到交通標誌時,應已特別留意路面情況並提早減速及剎車。申請人未能做到這一點,其駕駛行為遠遜於合格駕駛者的標準。因此,法庭認為定罪穩妥,不批准定罪上訴許可。然而,考慮到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沒有超速或特別嚴重傷亡,且申請人駕駛記錄良好,判刑可能明顯過重,故批准判刑上訴許可。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審定罪。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認為原審法官採納的18個月刑期可能明顯過重。這意味著將會就判刑進行實質上訴聆訊。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駕駛者在設有交通燈號及警告標誌(如「學校」標誌)的行人過路線前,應保持高度警覺並提早採取減速及剎車措施的重要性。即使沒有超速,若駕駛行為明顯低於合格駕駛者的標準,仍可能構成危險駕駛。同時,法庭在評估判刑時會考慮案件的嚴重程度、加重罪責因素及被告的個人情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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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危險駕駛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會被批准嗎?
在本案中,法庭認為申請人的駕駛方式明顯危險,遠遜於合格駕駛者的標準,因此不批准其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Q.危險駕駛的判刑上訴許可申請會被批准嗎?
在本案中,法庭考慮到案件並非同類中最嚴重,且申請人駕駛記錄良好,認為原審判刑可能過重,因此批准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Q.駕駛者在行人過路線前應如何注意路面情況?
法庭強調,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在看到交通標誌時,應特別留意路面情況,並在行人過路線前一段距離便開始減速及剎車,以確保能及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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