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定額罰款通知書是否因疏忽?

HKSAR v Chong Chu Hoi HCMA500/2000

上訴駁回
上訴人疏忽,未獲悉通知書,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21/7/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楚海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杜溎峰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1999年9月13日因超速被警員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其後,警務處處長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Cap. 240) 第3條第(3)款,於1999年10月12日向被告人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郵寄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被告人未繳付罰款,亦未提出爭議。法庭遂根據該條例第3A條頒令被告人繳付罰款及附加費。被告人於續牌時得悉此頒令,遂根據第3B條申請覆核,聲稱在通知書發出期間他未在登記地址居住,且該地址無人居住,亦無信箱,導致他未收到通知書。原審裁判官拒絕其覆核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未能收到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是否並非由於其疏忽所致。被告人主張他沒有超速,且已於假期返回登記地址查看信件,已符合要求。控方則認為被告人明知登記地址無人居住且無信箱,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收到信件,例如更改登記地址或要求轉派服務。

判決理由

法庭分析指出,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Cap. 240) 第3B條,申請覆核的關鍵在於被告人須證明其未獲悉通知書並非由於其疏忽所致。雖然舉證標準為民事標準,但要求相當高。本案中,被告人被警員即場發出通知書,應已知悉可能會有後續通知。鑒於其登記地址無人居住、無信箱且遺失信件風險高,被告人應採取如更改地址或要求轉派服務等恰當措施。由於被告人未能證明其未獲悉通知書並非因其疏忽,原審裁判官的裁斷正確。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審裁判官的裁斷。被告人未能證明其未獲悉通知書並非由於其疏忽所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下,當事人申請覆核定額罰款命令時,須負起證明其未獲悉通知書並非因其疏忽的舉證責任。即使未在登記地址居住,當事人仍有責任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接收重要法律文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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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沒有收到交通罰款通知書,可以不繳交嗎?
A.

不可以。根據本案判決,即使未收到通知書,您仍有責任證明未收到並非因您的疏忽所致,否則仍須繳交。

Q.更改地址後,舊地址收到的法律文件怎麼辦?
A.

本案指出,若您明知登記地址無人居住且無信箱,應採取適當措施,如更改運輸署登記地址或要求郵政轉派服務,以履行接收法律文件的責任。

Q.申請覆核定額罰款命令時,需要證明什麼?
A.

您需要向裁判官證明,您未獲悉通知書並非由於您的疏忽所致。這項舉證責任的標準雖然是民事標準,但要求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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