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駕駛定罪上訴的審訊公平性?
HKSAR v Chan Wai Yeung HCMA191/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維揚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張慧玲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陳維揚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於2003年2月8日駕駛私家車,在民豐徑與公主道交界處,從後撞及一輛停在讓線前的士,導致的士車尾損毀。的士司機(控方第一證人)報警,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2,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人提出四項上訴理由:控方未有披露照片證據、警員記事冊被銷毀導致審訊不公、裁判官未給予足夠時間考慮「專家證據」、以及裁判官在審訊中提問過多,影響其盤問。核心爭議點在於原審裁判官的審訊程序是否公平,以及其事實裁斷是否穩妥。
判決理由
法官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關於照片證據,法官認為照片與案情相關且可呈堂,裁判官無須徵求上訴人同意。關於警員記事冊,法官指出記事冊並非本案證據,且考慮到案件發生時間與審訊時間相隔七年,銷毀記事冊並無造成不公。關於裁判官提問過多,法官認為裁判官是基於上訴人不懂審訊程序而以問題方式帶出證供,並無打斷盤問。由於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無傳召證人,裁判官無法考慮其辯方版本,故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穩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 確立裁判上訴以「重審」方式進行的原則,以及 Raymond Chen v HKSAR (FACC1/2010) 關於上訴庭不能依據書面謄本認定證人可信可靠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上訴人對「不小心駕駛」罪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審裁判官的判決,即定罪成立並判罰款2,000元。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裁判上訴的原則,即上訴庭在審視事實裁斷時,需顧及原審裁判官耳聞目睹證人作證的優勢。同時,也強調了被告在審訊中選擇不作供或不傳召證人,可能導致其辯方版本無法被法庭考慮的後果。對於不熟悉法律程序的自辯人士,法庭會給予一定程度的協助,但這不應被誤解為裁判官兼任控方角色。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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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不小心駕駛被定罪後,可以上訴嗎?
可以。本案中,上訴人因不小心駕駛被定罪後,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但最終被駁回。
Q.裁判官在審訊中提問很多問題,是否代表他不公正?
不一定。本案法官指出,裁判官提問可能是為了協助不熟悉法律程序的自辯人士,並非兼任控方角色。
Q.警員的記事冊被銷毀會影響審訊公平性嗎?
本案中,法官認為警員記事冊並非本案證據,且考慮到案件發生時間與審訊時間相隔七年,銷毀記事冊並無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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