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FAN KWOK WAI
上訴人范國偉因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管有吸食毒品器具、管有第一部毒藥、無牌管有槍械(三支電槍)及管有違禁武器(兩支伸縮鋼棒)等六項罪名,在區域法院被判處合共四年監禁。警方在其旺角住所搜出上述物品,該處同時亦是其藏毒及進行毒品交易的地方。上訴人承認所有控罪,隨後就第五項控罪(管有槍械)的刑期提出上訴,認為判刑過重。
精選 53 宗 搶劫及盜竊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上訴人范國偉因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管有吸食毒品器具、管有第一部毒藥、無牌管有槍械(三支電槍)及管有違禁武器(兩支伸縮鋼棒)等六項罪名,在區域法院被判處合共四年監禁。警方在其旺角住所搜出上述物品,該處同時亦是其藏毒及進行毒品交易的地方。上訴人承認所有控罪,隨後就第五項控罪(管有槍械)的刑期提出上訴,認為判刑過重。
申請人與另一名被告被控一項搶劫罪及一項爆竊罪。兩名被告均承認爆竊罪,而搶劫罪則進行審訊。搶劫案發生在2010年11月18日,地點為山頂一所獨立屋,受害人為一對夫婦及其剛生產的母親。三名劫匪(包括申請人)持刀襲擊受害人,導致男戶主受重傷。劫匪其後要求金錢,並脅迫女戶主到自動櫃員機提款。劫匪在離開前採取措施銷毀證據,並威脅受害人不得報警。被盜財物總值約227萬港元。申請人被女戶主在認人手續中認出。爆竊案發生在2011年3月22日,地點為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兩名劫匪(包括申請人)被閉路電視拍到。申請人因搶劫罪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12年監禁,爆竊罪則判處2年監禁,其中18個月與搶劫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年6個月。
上訴人馬偉光於2013年6月至11月期間,先後在旺角兩間髮型屋進行爆竊,並在第三次企圖爆竊商會時被警員當場拘捕。警方在現場檢獲電鑽、螺絲批及手套等爆竊工具。上訴人承認上述三項控罪,並有多次同類案底,包括六項爆竊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認為刑期過重,遂提出上訴。
申請人為蒙古籍女子,於2013年3月來港參加珠寶展。她與另外四名女子被控兩項盜竊罪,指她們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盜取鑽石及珊瑚飾物。警方在申請人的行李箱中搜出部分失竊珠寶。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盜竊罪及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四年三個月。申請人申請逾期上訴定罪及刑期,並聲稱自己並無參與盜竊,僅協助保管物品。
上訴人朱俊文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案發當日,上訴人攜帶16吋長鐵筆,先後進入兩個相鄰的住宅單位,偷取了相機、手提電話及手錶等共66件物品。上訴人現年29歲,擁有12項刑事紀錄,包括盜竊及偽造文件,但此前未曾干犯入屋犯法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總刑期為34個月。
申請人尹家傑(時年18歲)因參與一宗涉及盜竊學校電腦的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被判入勞教中心 (training centre)。案發時,申請人曾為該校電腦助理,與另外三名被告(包括兩名在校學生)合謀盜竊學校儲物室的電腦。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而其餘被告則認罪並獲判社會服務令 (community service order)。申請人隨後就判刑提出上訴。
上訴人於2000年10月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入屋盜竊罪 (domestic burglary)。案情顯示,上訴人於1999年7月在沙田某大廈先後爆竊兩個相鄰單位,盜取珠寶及財物;隨後於2000年5月在荃灣另一單位盜取現金及鋼筆。上訴人被捕後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案發於2005年3月23日凌晨,一名妓女在上水新成路一間一樓一鳳單位內遭一名持刀男子行劫。該男子以菜刀架在受害人頸上,強迫其脫衣並劫去財物。被告鄭福華案發時年僅16歲,案發前數小時曾被警員截查,當時衣著與受害人描述的劫匪極為相似。被告隨後被捕,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更帶領警員重組案情,指出棄置兇器及衣物的地點。被告在審訊中否認控罪,聲稱遭警方誣陷及暴力逼供,但原審法官拒絕接納其說法,裁定罪名成立並判監6年。
七名申請人因於2013年9月13日企圖搶劫陳錦平先生和劉玉芬女士而被定罪。其中四名申請人(第3、4、5、7名)從中國大陸非法入境香港,而其餘三名(第1、2、6名)為香港居民。警方自2013年7月起對受害人經營的找換店及其住所進行監視。搶劫案經過精心策劃,包括偷竊車輛、更換假車牌,並多次偵察受害人的日常路線。案發當日,申請人跟蹤受害人,並在受害人下車後發動襲擊。第7名申請人抓住陳先生的腿,第4名申請人持刀襲擊劉女士。警方及時介入,逮捕了大部分申請人,但第3、5名申請人反抗,其中第5名申請人持刀刺傷一名警員。第7名申請人試圖逃跑但最終被捕。
申請人李六香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涉及在九個月內進入三個屋邨居所進行搜掠。申請人透過與長者搭訕取得信任後進入其住所,竊取現金(包括港幣及人民幣)及貴重首飾。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為58個月監禁。
申請人吳艾山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第一項為企圖入屋犯法,他在地盤企圖剪斷金屬鏈進入開關房時被捕。第二項為入屋犯法,他在獲准保釋期間潛入車房偷竊打印機及其他物品。原審法官將兩項控罪合併處理,並因申請人涉及多項入屋犯法行為而加重刑罰,判處總刑期三年九個月。
申請人胡少舉為非法入境者,於2005年11月至12月期間,先後五次進入位於元朗大棠山道的保良局賽馬會度假村廚房,偷取食物及飲品。申請人被捕後承認全部五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及一項非法入境後非法留港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總刑期為48個月。申請人以判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三名申請人(廖梅、梁土榮、柯華盛)於2004年9月2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案發當日,三人以遊客身份從內地來港,在港鐵站內組成扒竊集團,分工合作從一名女子身上偷取手提電話,隨即被警方拘捕。三人均無香港案底,原審法官判處每人監禁30個月。
申請人被控於2002年4月19日闖入九龍窩打老道大都會酒店509號房意圖偷竊,並在逃走時襲擊事主方天正以抗拒逮捕。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入屋犯法罪監禁3年,襲警罪監禁4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 Xie Guohong 是一名持雙程證的內地居民。他於2003年1月至2月期間,在香港犯下四宗入屋盜竊罪 (burglary),目標包括三個建築地盤及一個大學實驗室,涉案財物總值約47萬港元。申請人被捕後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原審法官以每項控罪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0個月,並啟動了一項先前因入境罪行而被判處的1個月緩刑,合共監禁61個月。
上訴人孫志偉於2014年11月24日進入長沙灣福榮街一幢住宅大廈,在公共樓梯間切割並盜取避雷設施的銅帶。上訴人被一對住戶發現,隨後被捕。上訴人承認盜竊銅帶,該銅帶價值5,000港元。原審法官認為該建築物屬住宅,儘管上訴人無意進入私人單位,仍以住宅爆竊罪為量刑起點,判處26個月監禁。
申請人於2002年7月31日承認兩項搶劫罪 (robbery) 及一項盜竊罪 (theft)。申請人兩次假扮病人進入診所,持紙刀威脅受害人,搶走財物並強迫受害人提供銀行卡密碼 (PIN),隨後盜取款項。受害人被綑綁及封口。申請人因搶劫及盜竊被判處總刑期8年,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於2004年9月20日進入一間髮型屋,言行怪異並重複要求「攞錢」。她手持扣有剪刀的鎖匙扣,向店員索取金錢,並在店員交出金錢後將其取走,隨後試圖截的士逃走時被捕。申請人否認搶劫罪,辯稱因染髮效果不佳而投訴,金錢是店主主動賠償,剪刀僅為自衛。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說法,裁定搶劫罪成,判監4年6個月。
申請人於2015年11月在公園拾獲一名外籍人士的信用卡,隨後在同日多次盜用該卡進行網上購物及在商店購買鞋履、香水、手錶、行李箱及遊戲機等物品,總值約二萬港元。申請人被捕後承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盜竊罪、八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判監禁兩年。申請人隨後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被控一項勒索罪 (blackmail)。案情指一名香港醫生被誘騙至深圳,遭設局指其在賭博中輸掉16萬元。申請人威脅該醫生若不付款便無法活著回港,迫使其簽署欠單。隨後申請人將醫生帶回香港,醫生開出兩張支票共15.5萬元。醫生事後報警,申請人被捕。申請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判罪成,判處監禁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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