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計劃下參與盜竊是否構成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OGBADRAKH OTGON CACC393/2013

上訴駁回
上訴申請毫無理據,法庭駁回申請並下令扣減刑期損失。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Barnes and D Pang JJ20/5/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OGBADRAKH OTGON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貝珊法官、彭寶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為蒙古籍女子,於2013年3月來港參加珠寶展。她與另外四名女子被控兩項盜竊罪,指她們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盜取鑽石及珊瑚飾物。警方在申請人的行李箱中搜出部分失竊珠寶。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盜竊罪及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四年三個月。申請人申請逾期上訴定罪及刑期,並聲稱自己並無參與盜竊,僅協助保管物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申請人逾期申請上訴定罪是否具備合理理由;二、在「共同犯罪計劃 (joint-enterprise)」下,即使無直接證據顯示被告親手盜竊,是否仍構成盜竊罪;三、原審判刑是否過重。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申請人未能就逾期上訴提供合理理由。在共同犯罪計劃下,被告是否親手盜竊並不重要,只要證據顯示其與他人共同行事,即可認定罪責。申請人行李箱內藏有贓物,且有入境及通訊紀錄支持其與同夥的聯繫,法庭裁定原審法官的定罪裁決並無不妥。關於刑期,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參考「Padilla Gerardo Gonzaga & Others」一案,考慮到案件涉及跨國犯罪及有預謀的團夥盜竊,判刑並無過重,駁回其上訴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Wong Kai-kong & Anor [1990] 1 HKC 279、The Queen v Ip Chung Hang CACC 345/1988、HKSAR v Medina & Anor CACC 296/2007、HKSAR v W [2004] 3 HKC 376 及 HKSAR v Padilla Gerardo Gonzaga & Others CACC 275/2011。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所有上訴申請,並下令申請人須承擔四週的「扣減刑期損失 (loss of time)」,即該四週羈留時間不計入刑期。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若上訴申請毫無理據且浪費司法資源,法庭會行使權力下令扣減刑期損失,以阻嚇濫用上訴程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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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沒有親手偷東西,只是幫朋友保管贓物,會被控盜竊嗎?
A.

會。根據「共同犯罪計劃 (joint-enterprise)」原則,若證據顯示被告與他人共同行事,即使未親手盜竊,亦可被視為共同犯罪。本案中,申請人因與同夥共同行事且行李箱藏有贓物,被裁定盜竊罪成。

Q.逾期申請上訴需要什麼理由?
A.

申請人必須提供實質理由解釋延誤。延誤時間越長,解釋的責任越重。法庭亦會審視上訴理據是否具備實質且明顯的爭辯空間,若毫無理據,法庭會拒絕延長時間。

Q.什麼是「扣減刑期損失 (loss of time)」?
A.

這是上訴庭針對毫無理據的上訴申請所作的懲罰。法庭可下令上訴人等候上訴結果期間的羈留時間,不計入其刑期,即變相延長其服刑時間,以阻嚇濫用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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