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大廈公共地方盜竊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志偉 CACC90/2015
其他
上訴庭認為原審量刑起點過高,將刑期減至24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 and D Pang J5/8/2015
報導引用:[2015] 5 HKLRD 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UEN CHI WA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倫明高副庭長 (Hon Lunn VP)、彭中屏法官 (D Pang J)
案情摘要
上訴人孫志偉於2014年11月24日進入長沙灣福榮街一幢住宅大廈,在公共樓梯間切割並盜取避雷設施的銅帶。上訴人被一對住戶發現,隨後被捕。上訴人承認盜竊銅帶,該銅帶價值5,000港元。原審法官認為該建築物屬住宅,儘管上訴人無意進入私人單位,仍以住宅爆竊罪為量刑起點,判處26個月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住宅大廈公共地方進行盜竊,是否應自動適用住宅爆竊罪的量刑起點,以及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庭指出,住宅爆竊罪的嚴重性在於侵犯私人空間帶來的恐懼感 (fear)。若入侵者僅針對公共地方而非私人單位,且住戶未受驚嚇,法庭可酌情調低量刑起點。本案中,上訴人無意進入私人單位,住戶亦未感到恐懼,故原審法官的起點過高。上訴庭將量刑起點由2年9個月下調至2年6個月,加上6個月加刑因素,總刑期扣除認罪減刑後改判為2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 Wai Hung [2003] 2 HKLRD 338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撤銷原審26個月監禁的判刑,改判為24個月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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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大廈公共地方偷東西,是否一定當作住宅爆竊判刑?
A.
不一定。法庭認為住宅爆竊的嚴重性在於住戶在私人空間受驚。若入侵者僅針對公共地方且住戶未受驚嚇,量刑起點可低於住宅爆竊標準。
Q.為什麼在住宅大廈公共地方偷竊會被判監禁?
A.
爆竊罪 (burglary) 本身屬嚴重罪行。本案中,上訴人破壞避雷設施,造成火災及觸電風險,且有多次爆竊及盜竊前科,故被判處監禁。
Q.上訴庭最終如何調整本案的刑期?
A.
上訴庭認為原審量刑起點過高,將起點由2年9個月下調至2年6個月,加上6個月加刑因素,最終判處2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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