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大廈公共地方盜竊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志偉 CACC90/2015

其他
上訴庭認為原審量刑起點過高,將刑期減至24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 and D Pang J5/8/2015
報導引用[2015] 5 HKLRD 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UEN CHI WA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倫明高副庭長 (Hon Lunn VP)、彭中屏法官 (D Pang J)

案情摘要

上訴人孫志偉於2014年11月24日進入長沙灣福榮街一幢住宅大廈,在公共樓梯間切割並盜取避雷設施的銅帶。上訴人被一對住戶發現,隨後被捕。上訴人承認盜竊銅帶,該銅帶價值5,000港元。原審法官認為該建築物屬住宅,儘管上訴人無意進入私人單位,仍以住宅爆竊罪為量刑起點,判處26個月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住宅大廈公共地方進行盜竊,是否應自動適用住宅爆竊罪的量刑起點,以及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庭指出,住宅爆竊罪的嚴重性在於侵犯私人空間帶來的恐懼感 (fear)。若入侵者僅針對公共地方而非私人單位,且住戶未受驚嚇,法庭可酌情調低量刑起點。本案中,上訴人無意進入私人單位,住戶亦未感到恐懼,故原審法官的起點過高。上訴庭將量刑起點由2年9個月下調至2年6個月,加上6個月加刑因素,總刑期扣除認罪減刑後改判為2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 Wai Hung [2003] 2 HKLRD 338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撤銷原審26個月監禁的判刑,改判為24個月監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住宅大廈公共地方偷東西,是否一定當作住宅爆竊判刑?
A.

不一定。法庭認為住宅爆竊的嚴重性在於住戶在私人空間受驚。若入侵者僅針對公共地方且住戶未受驚嚇,量刑起點可低於住宅爆竊標準。

Q.為什麼在住宅大廈公共地方偷竊會被判監禁?
A.

爆竊罪 (burglary) 本身屬嚴重罪行。本案中,上訴人破壞避雷設施,造成火災及觸電風險,且有多次爆竊及盜竊前科,故被判處監禁。

Q.上訴庭最終如何調整本案的刑期?
A.

上訴庭認為原審量刑起點過高,將起點由2年9個月下調至2年6個月,加上6個月加刑因素,最終判處2年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