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罪判刑是否過重及有無量刑範圍?

The Queen 訴 Lau See-kau CACC573/1995

上訴駁回
法庭認為判刑並不過重,駁回上訴申請。
上訴法庭(刑事)Power, V.-P. & Mortimer, J.A.15/2/199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Queen v Lau See-kau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wer, V.-P. 及 Mortimer,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被控一項勒索罪 (blackmail)。案情指一名香港醫生被誘騙至深圳,遭設局指其在賭博中輸掉16萬元。申請人威脅該醫生若不付款便無法活著回港,迫使其簽署欠單。隨後申請人將醫生帶回香港,醫生開出兩張支票共15.5萬元。醫生事後報警,申請人被捕。申請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判罪成,判處監禁兩年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的兩年半監禁刑期是否過重,以及勒索罪是否存在所謂的「正常量刑範圍」(normal range of sentence)。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勒索罪性質嚴重,涉及脅迫與恐嚇,令受害人擔心人身安全。法庭明確指出,勒索罪並無所謂的「正常量刑範圍」,因為案情差異極大,判刑往往可遠超三年。原審法官給予兩年半監禁已屬非常寬大的判刑,申請人毫無悔意且試圖脫罪,故駁回其上訴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申請人須扣減兩個月的刑期 (loss of time order)。

判決啟示

法庭藉此案澄清,勒索罪並無固定的量刑範圍,法庭應根據每宗案件的具體情節判刑,且判刑可遠超三年,此判決對日後勒索罪的量刑指導具有重要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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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勒索罪的判刑通常是多少年?
A.

法庭明確指出,勒索罪並無所謂的「正常量刑範圍」。每宗案件的情節差異極大,判刑可遠超三年,具體刑期取決於案件的嚴重程度。

Q.如果我不認罪但事後感到後悔,法庭會減刑嗎?
A.

在本案中,法庭認為申請人若在審訊中作出了堅決的脫罪努力,其事後表達的悔意 (remorse) 僅能獲得極少的比重,不足以成為減刑理由。

Q.什麼是「扣減刑期」(loss of time order)?
A.

這是上訴法庭針對無理上訴申請所作出的懲罰性命令,下令申請人服刑期間不計算申請上訴期間所耗費的時間,即變相延長實際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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