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AM KA HUNG
申請人林家雄,31歲,於2003年6月27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處監禁三年零四個月。該罪行涉及一名57歲女受害人於2003年5月10日晚上約7時15分在其住宅大廈三樓被搶手袋。申請人將受害人按倒在地,兩人均跌倒,受害人手指受輕微擦傷。申請人隨後被捕並承認犯案,聲稱因長期失業而決定搶劫。搶劫過程中沒有使用武器。
精選 12 宗 搶劫及盜竊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林家雄,31歲,於2003年6月27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處監禁三年零四個月。該罪行涉及一名57歲女受害人於2003年5月10日晚上約7時15分在其住宅大廈三樓被搶手袋。申請人將受害人按倒在地,兩人均跌倒,受害人手指受輕微擦傷。申請人隨後被捕並承認犯案,聲稱因長期失業而決定搶劫。搶劫過程中沒有使用武器。
兩名申請人於2011年8月12日凌晨,在北角春秧街73號一幢大廈的電梯大堂,搶劫一名17歲女學生Tsoi Ka Ying的iPhone。第一申請人從後推撞受害人,搶走其手機,第二申請人則負責把風。兩名申請人隨後逃跑,但被一直跟蹤他們的警員追捕並拘捕。被捕後,兩名申請人均承認參與搶劫,第一申請人承認搶走iPhone意圖出售,第二申請人承認把風。
申請人譚洪盛(第二被告)與另外兩名被告(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被控盜竊罪。第一被告認罪,而申請人及第三被告則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於2005年5月12日被定罪,申請人被判處監禁兩年零六個月。控方證據顯示,2004年12月27日晚上,警員在尖沙咀天星碼頭附近執行反盜竊行動時,目睹申請人、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參與扒竊。第三被告靠近受害人以阻礙其移動,申請人則用手固定受害人的手袋,而第一被告則打開手袋拉鍊並取走一部手提電話。申請人及第三被告辯稱他們是來港觀光的遊客,事發時現場非常擁擠,他們只是走得很近以免走散。第一被告則稱他看到受害人手袋容易得手,一時衝動才犯案。申請人及第三被告均表示對第一被告的行為感到震驚,並未參與盜竊。原審法官拒絕接納辯方證供,認為三名被告的證供不可信,特別是第一被告試圖開脫申請人及第三被告。
上訴人林凱在18歲10個月時,於2015年7月23日至25日連續三天在粉嶺三間7-Eleven便利店實施了三宗持刀搶劫。每次搶劫他都戴著面罩,並使用刀具威脅店員。第一宗搶劫劫走了港幣1,340元及一罐啤酒;第二宗僅劫走一盒喉糖;第三宗則劫走了港幣6,760元現金及價值港幣124.30元的商品。上訴人於2015年8月3日從中國大陸返回香港時在羅湖管制站被捕。他承認了所有搶劫罪行,並在錄影會面中確認了供詞。其律師在原審時辯稱,上訴人因被網上認識的女子欺騙,急需金錢而犯案,並已真誠悔過。
本案涉及三名申請人。第一申請人楊會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協助未獲授權入境者在香港境內通行、未有停船、危害海上他人安全及處理贓物。第二及第三申請人韋海和段吉新經審訊後被裁定在香港非法逗留及盜竊罪成。所有申請人均因盜竊佛肚樹(Buddhist pine trees)及其相關罪行被判刑。第一申請人被發現駕駛舢舨載運未獲授權入境者及佛肚樹,並在警方追截時採取規避行動。第二及第三申請人則受僱挖掘佛肚樹。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申請人趙國偉與另一男子被發現於西貢一處空地,試圖處理兩輛報失的豐田Alphard汽車。警方在場埋伏近30小時後採取行動,拘捕了申請人。申請人當時正坐在其中一輛失車V2的司機位上,並被發現持有偽造的商業牌照。他亦在被捕時抗拒警務人員,導致一名警員受傷。申請人辯稱他是一名合法的二手車經銷商,當時是應D1要求協助修理兩輛水浸車輛,並否認抗拒警務人員及持有偽造牌照。
申請人楊興雲為一名中國內地居民,於2015年3月17日進入香港。同日,他在荃灣一間酒店跟蹤一名女住客(PW1),並強行闖入其酒店房間。申請人將PW1蒙眼、捆綁,並施用藥物及暴力襲擊,將其禁錮近10小時。期間,他威脅PW1交出銀行卡密碼,並於翌日使用其銀行卡提款及購物。申請人隨後離港,於4月7日再次入境香港時被捕。他承認所有七項控罪,包括一項搶劫罪、三項盜竊罪及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並被判處總刑期9年8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承認三項盜竊罪及一項搶劫罪。其作案手法均為騎單車從受害女性頸上搶走項鍊。首宗案件發生於2005年9月19日,受害人為一名81歲女性。第二宗案件為搶劫,申請人施加額外武力搶奪項鍊,導致受害人頸部受傷。第三及第四宗案件亦為搶奪項鍊。申請人於2005年10月10日被捕並承認所有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共四年半監禁,並須支付港幣9,900元賠償金。
申請人與另一名被告被控一項搶劫罪及一項爆竊罪。兩名被告均承認爆竊罪,而搶劫罪則進行審訊。搶劫案發生在2010年11月18日,地點為山頂一所獨立屋,受害人為一對夫婦及其剛生產的母親。三名劫匪(包括申請人)持刀襲擊受害人,導致男戶主受重傷。劫匪其後要求金錢,並脅迫女戶主到自動櫃員機提款。劫匪在離開前採取措施銷毀證據,並威脅受害人不得報警。被盜財物總值約227萬港元。申請人被女戶主在認人手續中認出。爆竊案發生在2011年3月22日,地點為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兩名劫匪(包括申請人)被閉路電視拍到。申請人因搶劫罪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12年監禁,爆竊罪則判處2年監禁,其中18個月與搶劫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年6個月。
本案涉及兩宗刑事案件(HCCC 107/2018及HCCC 108/2018)的判刑。第一被告ALI Nazakat (A1) 被陪審團裁定強姦罪成,並承認盜竊罪、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欺詐罪。第二被告Yeung Chun-kit (A2) 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案情指受害人於2016年12月6日晚在蘭桂坊飲酒後不省人事,被A1帶回其住所。受害人醒來後發現財物失竊並懷疑被強姦。警方調查發現A1的精液在受害人體內,並有閉路電視片段顯示A1將受害人帶回住所。A1與A2其後利用受害人的信用卡進行多宗欺詐性交易。
本案涉及兩宗刑事案件(HCCC 107/2018及HCCC 108/2018)的判刑。第一被告ALI Nazakat (A1) 被陪審團裁定強姦罪成,並承認盜竊罪、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欺詐罪。第二被告Yeung Chun-kit (A2) 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案情指受害人於2016年12月6日晚在蘭桂坊飲酒後不省人事,被A1帶回其住所。受害人醒來後發現財物失竊並懷疑被強姦。警方調查發現A1的精液在受害人體內,並有閉路電視片段顯示A1將受害人帶回住所。A1與A2其後利用受害人的信用卡進行多宗欺詐性交易。
七名申請人因於2013年9月13日企圖搶劫陳錦平先生和劉玉芬女士而被定罪。其中四名申請人(第3、4、5、7名)從中國大陸非法入境香港,而其餘三名(第1、2、6名)為香港居民。警方自2013年7月起對受害人經營的找換店及其住所進行監視。搶劫案經過精心策劃,包括偷竊車輛、更換假車牌,並多次偵察受害人的日常路線。案發當日,申請人跟蹤受害人,並在受害人下車後發動襲擊。第7名申請人抓住陳先生的腿,第4名申請人持刀襲擊劉女士。警方及時介入,逮捕了大部分申請人,但第3、5名申請人反抗,其中第5名申請人持刀刺傷一名警員。第7名申請人試圖逃跑但最終被捕。
申請人 Hau Hoi Tung(27歲)於2002年1月4日在區域法院被定罪,涉及一宗住宅爆竊案。此前,他已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逗留香港的控罪。申請人就爆竊罪被判處三年監禁,就入境罪被判處十八個月監禁,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就其爆竊罪的定罪及入境罪的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但單一法官已於2002年5月7日拒絕其申請,故現向合議庭提出續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