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舊門匙進入前僱主店舖偷竊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景炫 CACC29/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KING YUE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袁家寧、張慧玲
案情摘要
申請人陳景炫曾於旺角一間火鍋店任職,離職後未有交還門匙。2009年8月至11月間,他利用該門匙先後三次進入火鍋店,取去價值約2000元的食物及飲品。申請人被閉路電視拍下並當場被捕。原審法官判處其三項入屋犯法罪,總刑期為40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點在於:(1) 原審法官就入屋犯法罪所採用的量刑基準是否過高;(2) 總刑期40個月是否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一般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為兩年半監禁,本案申請人並非因急需充饑而犯案,故不適用較輕的量刑基準。然而,考慮到申請人主動招認罪行,且犯案次數較參考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少舉》(HKSAR v Wu Siu Kui) 少,法庭認為總刑期應調整為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援引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艾山》(HKSAR v Ng Ngai Shan)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少舉》(HKSAR v Wu Siu Kui) 作為量刑參考,並區分了《HKSAR v Cheung To Ming》一案的特殊情況。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上訴許可申請,並視申請為正式上訴,撤銷原判。改判申請人總刑期為24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法庭重申,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通常為兩年半監禁。即使被告有悔意或主動招認,量刑仍需考慮犯案動機及情節,但總刑期應與同類案例保持一致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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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舊門匙進入前僱主店舖偷竊,會被判入獄嗎?
會。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量刑基準通常為兩年半監禁。本案申請人因多次犯案,最終被判監禁24個月。
Q.如果我主動向警方承認罪行,法庭會減刑嗎?
會。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告的悔意及是否主動招認。本案中,法庭因申請人主動招認罪行而將其總刑期減至24個月。
Q.入屋犯法罪的總刑期是如何計算的?
法庭會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及犯案次數,決定各項控罪是分期執行 (consecutive) 還是同期執行 (concurrent),最終得出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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