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珠金案 CACC114/2013

砍伐沉香木判刑多久?

上訴駁回
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均被拒絕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24/1/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珠金 (HKSAR v Lam Chu Kam)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朱芬齡、潘兆初

案情摘要

申請人林珠金被控盜竊1.3公斤土沉香木。2012年9月20日,警員在葵涌上葵涌村附近發現三人在沉香樹幹旁,以刀及鋸切割木材;申請人手持刀具、背着背囊,警員接近時其餘兩人逃走。背囊內及現場發現工具、環保袋、木片及樹皮。申請人先稱只是路過,後在錄影會面中稱受邀「睇水」並可獲300元酬勞。原審不接納其解釋,裁定三人共同犯案,並於2013年3月19日判處其監禁三年九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定罪上訴許可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人否認參與砍伐及偷取沉香木,指警員威逼利誘、教導其作出不實供述,並稱自己只是路過。爭議在於原審接納警員證供及錄影會面內容是否合理,以及三年九個月刑期是否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本案裁決主要建基於原審法官對事實及證人可信性的評估。原審有權接納警員證供,並認定申請人的錄影會面內容是自願作出;申請人先稱路過、其後改稱替人「睇水」,以及背囊被他人錯誤拿走的說法,均不具說服力。證據顯示他與逃走者共同砍伐沉香樹幹,意圖挪佔並永久剝奪他人財產,足以支持盜竊罪定罪。判刑方面,非法盜取沉香木的量刑基準為三年,並可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因罪行普遍性加重百分之二十五;本案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HKSAR v Xie Jinbin(CACC 195/2010)及HKSAR v Bu Hua Lai and Others(CACC 380/2006),確認非法盜取沉香木的三年量刑基準及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重百分之二十五的做法。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認為定罪沒有不穩妥之處,拒絕批准就定罪上訴;並認為三年九個月刑期與同類案件相符,拒絕批准就判刑上訴。原審定罪及刑罰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非法砍伐沉香木的危害不取決於被取走木材的重量,而在於導致整棵珍貴植物被砍伐及造成不可彌補的環境損失。相關罪行具有普遍性,量刑須具阻嚇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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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現場替人看守但沒有承認砍樹,會否構成盜竊?
A.

法庭可根據整體證據,包括在場行為、工具、同謀關係及不可信解釋,認定共同犯案。本案法庭認為申請人與兩名逃走者共同砍伐並意圖偷取沉香木,維持盜竊定罪。

Q.警誡後的錄影會面供述可以作為定罪依據嗎?
A.

可以,但須由法庭評估供述是否自願及可靠。原審認為申請人的錄影會面內容是自願作出,並接納警員證供;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有權如此裁斷。

Q.偷取少量沉香木會判囚三年九個月嗎?
A.

刑罰不只按木材重量衡量,還會考慮砍伐整棵沉香樹造成的環境損害及罪行普遍性。本案上訴法庭認為三年九個月符合同類案件,拒絕判刑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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