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竊累犯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Kwong Chun CACC299/2008

維持原判
上訴庭認為原審判刑並無不妥,駁回申請。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Hartmann JA and Burrell J3/3/2009
報導引用[2009] 6 HKC 314[2011] 4 HKLRD 2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Kwong Chun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uart-Moore VP, Hartmann JA, Burrell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08年6月8日凌晨,與同案被告在油麻地一間藥房進行爆竊時被當場拘捕。申請人當時擔任「睇水」(lookout)角色,並在警員接近時逃跑。申請人承認控罪,且過往有11次爆竊及2次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的定罪紀錄。原審法官將量刑起點由2年半提高至3年半,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後,再額外扣減2個月刑期,最終判處26個月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將爆竊罪的量刑起點(starting point)提高40%是否過高,以及該判刑是否在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量刑起點的調整並無固定的算術公式,應視乎罪行的性質及加刑理由而定。法官有權考慮被告的犯罪紀錄,將其視為「職業爆竊犯」(professional burglar) 並施加阻嚇性刑罰。本案中,將量刑起點提高12個月是合理的。此外,法庭指出,被告在被當場拘捕後所作的招認,不應在已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後再額外扣減刑期,但即使扣除該額外減刑,26個月的刑期仍屬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申請人的刑期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量刑起點的調整應以「時間」而非「百分比」來衡量。法庭亦明確指出,若被告已被當場拘捕,其後的招認不應在認罪扣減外再獲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爆竊罪的量刑起點可以隨意提高嗎?
A.

不可以。法官提高量刑起點必須基於合理的理由,例如被告有嚴重的犯罪紀錄,被視為「職業爆竊犯」(professional burglar)。本案中,法官認為被告對社會構成威脅,因此提高起點以達至阻嚇作用是合理的。

Q.被當場拘捕後向警方招認,可以獲得額外減刑嗎?
A.

通常不可以。法庭指出,若被告已被當場拘捕,其後的招認並未對案件調查提供實質幫助,不應在已給予的三分之一認罪扣減之外,再額外獲得減刑。

Q.量刑起點的調整應該用百分比還是時間計算?
A.

法庭建議以「時間」而非「百分比」來衡量量刑起點的調整。因為百分比計算可能在不同刑期長度下產生不合理的結果,應視乎罪行性質及加刑理由來決定具體的加刑時間。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