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武器搶劫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Ka Hung CACC294/2003

減刑
法庭認為原審量刑起點過高,改判兩年八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Gall J28/1/2004
報導引用[2003] 3 HKLRD 378[2005] 1 HKC 227[2005] 3 HKLRD 6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Ka Hu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Gall 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03年5月10日在一住宅大廈內搶劫一名57歲女子,過程中申請人按壓受害人肩膀並發生糾纏,導致受害人手指輕微擦傷。申請人隨後被捕並承認因長期失業而犯案,案中並無使用武器。原審法官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判處申請人三年四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認為量刑起點過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無武器搶劫罪 (robbery) 的適當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為何。控辯雙方均同意,參考過往案例,無武器搶劫的量刑起點應低於五年,法庭需決定本案應採納的起點及考慮認罪扣減後的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 HKSAR v Ting Chiu & Anor [2003] 3 HKLRD 378 及 R v Yau Kwok-tung [1987] HKLR 782 等案例,指出無武器搶劫的量刑起點應低於持械搶劫。法庭認為,考慮到申請人雖有案底但無暴力犯罪紀錄,以四年監禁作為審訊後的量刑起點屬恰當。法庭引用 Ting Chiu 案判詞:「we are of the view that a proper starting poin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robbery in our case being an unarmed one, should, as a matter of principle, be lower than that for an armed robbery」。法庭最終給予申請人認罪扣減,將刑期減至兩年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ing Chiu & Anor [2003] 3 HKLRD 378;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 [1981] HKLR 610;R v Yau Kwok-tung [1987] HKLR 782。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上訴,撤銷原審三年四個月的刑期,改判兩年八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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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搶劫時沒有使用武器,判刑會否較輕?
A.

會。法庭確認無武器搶劫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應低於持械搶劫。在本案中,法庭將量刑起點由五年下調至四年,並在考慮認罪後判處兩年八個月監禁。

Q.搶劫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量刑起點視乎案情而定。對於無武器搶劫,法庭認為四年監禁是合適的起點。若涉及武器或暴力,量刑起點會顯著提高。本案最終判處兩年八個月。

Q.認罪可以減刑嗎?
A.

可以。法庭在決定最終刑期時,會給予認罪扣減 (credit for plea of guilty)。本案申請人因及時認罪,刑期由四年(審訊後起點)減至兩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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