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指出,若不同法官在不同場合對不同被告判刑,上訴法庭只會考慮上訴人判刑本身是否恰當,不會因同案犯獲輕判而干預。
本案中,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已充分引導陪審團注意認人證據的危險性及可靠性評估,故駁回上訴。定罪是否推翻取決於原審法官的引導是否恰當。
本案指出,搶劫罪的量刑起點會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和加重情節而定。本案因情節嚴重,量刑起點為12年監禁。
HKSAR v Chau Ping CACC2/2013
申請人與另一名被告被控一項搶劫罪及一項爆竊罪。兩名被告均承認爆竊罪,而搶劫罪則進行審訊。搶劫案發生在2010年11月18日,地點為山頂一所獨立屋,受害人為一對夫婦及其剛生產的母親。三名劫匪(包括申請人)持刀襲擊受害人,導致男戶主受重傷。劫匪其後要求金錢,並脅迫女戶主到自動櫃員機提款。劫匪在離開前採取措施銷毀證據,並威脅受害人不得報警。被盜財物總值約227萬港元。申請人被女戶主在認人手續中認出。爆竊案發生在2011年3月22日,地點為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兩名劫匪(包括申請人)被閉路電視拍到。申請人因搶劫罪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12年監禁,爆竊罪則判處2年監禁,其中18個月與搶劫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年6個月。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有二。首先,申請人就搶劫罪的定罪提出上訴,質疑女戶主的認人證據是否可靠,並指控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存在偏頗。其次,申請人就搶劫罪及爆竊罪的判刑提出上訴,認為搶劫罪的12年監禁刑期過重,且與同案另一被告Lau Hung的判刑存在明顯差異。此外,申請人亦爭議爆竊罪的18個月分期執行刑期違反了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已充分提醒他們認人證據的危險性及評估其可靠性的注意事項,且引導全面、公正及平衡,故駁回申請人就定罪的上訴。關於判刑,法庭重申,不同法官在不同場合對不同被告判刑時,若上訴人所獲判刑本身恰當,則不會因其他被告獲較輕判刑而干預。本案搶劫罪情節嚴重,涉及入屋行劫、持械、傷人、威脅及長時間禁錮,且申請人有多次同類犯罪記錄,故12年監禁的量刑起點並不過重。對於爆竊罪,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用的量刑起點已偏低,且兩罪性質獨立,分期執行18個月並未違反整體性原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來闡述判刑差異原則及搶劫罪的量刑指引: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搶劫罪定罪的上訴申請,以及就搶劫罪和爆竊罪判刑的上訴申請。法庭維持原審法庭對申請人搶劫罪判處12年監禁,爆竊罪判處2年監禁(其中18個月與搶劫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13年6個月的判決。
本案強調,即使同案犯的判刑較輕,若上訴人的判刑本身恰當,上訴法庭不會僅為消除不滿而干預。此外,法庭再次呼籲,為避免判刑差異,應盡可能由同一法官對所有同案犯進行判刑,尤其是在有被告擬認罪的情況下,不應輕易將案件分拆處理。本案亦重申了搶劫罪的嚴重性及對慣犯的嚴厲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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