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及盜竊指標案例

精選 124 宗 搶劫及盜竊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AZAD MOHAMMAD FARHAN

CACC253/2015Lunn VP, Macrae and McWalters JJA31/5/2016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AZAD Mohammad Farhan為一名尋求庇護者。他被控於2011年9月15日凌晨,在油麻地廣東道一幢大廈的樓梯間,強姦、雞姦及搶劫一名53歲女子。案發時,申請人先從後襲擊受害人,將其拖入大廈樓梯間,並以利器威脅進行性侵犯。申請人隨後與另一名男子搶劫受害人。申請人另涉及另一宗於2013年6月1日發生的強姦案。申請人否認控罪,辯稱案發時在重慶大廈,並聲稱曾在案發地點自瀆。原審陪審團裁定申請人強姦、雞姦及搶劫罪成,判囚18年、15年及4年,同期執行。

HKSAR v. AZAD MOHAMMAD FARHAN

CACC173/2015Lunn VP, Macrae and McWalters JJA31/5/2016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AZAD Mohammad Farhan為一名尋求庇護者。他被控於2011年9月15日凌晨,在油麻地廣東道一幢大廈的樓梯間,強姦、雞姦及搶劫一名53歲女子。案發時,申請人先從後襲擊受害人,將其拖入大廈樓梯間,並以利器威脅進行性侵犯。申請人隨後與另一名男子搶劫受害人。申請人另涉及另一宗於2013年6月1日發生的強姦案。申請人否認控罪,辯稱案發時在重慶大廈,並聲稱曾在案發地點自瀆。原審陪審團裁定申請人強姦、雞姦及搶劫罪成,判囚18年、15年及4年,同期執行。

HKSAR v. ATIENZA RICHARD MONTENEGRO

CACC38/2016Macrae JA16/5/2016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15年11月在公園拾獲一名外籍人士的信用卡,隨後在同日多次盜用該卡進行網上購物及在商店購買鞋履、香水、手錶、行李箱及遊戲機等物品,總值約二萬港元。申請人被捕後承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盜竊罪、八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判監禁兩年。申請人隨後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向陽

CACC296/2005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28/9/2006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04年9月20日進入一間髮型屋,言行怪異並重複要求「攞錢」。她手持扣有剪刀的鎖匙扣,向店員索取金錢,並在店員交出金錢後將其取走,隨後試圖截的士逃走時被捕。申請人否認搶劫罪,辯稱因染髮效果不佳而投訴,金錢是店主主動賠償,剪刀僅為自衛。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說法,裁定搶劫罪成,判監4年6個月。

律政司司長 訴 陳莎莎

CAAR3/2018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21/11/2018[2018] HKCA 783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答辯人陳莎莎與黃錦成同被控串謀搶劫、搶劫,以及管有適合於並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黃錦成持刀搶劫小西灣一間通宵營業的便利店,掠去5,100港元;答辯人陪同前往現場、在附近等候、以電話協助安排接載,並事後協助棄置衣物及刀具。她另承認參與較早前未遂的油站搶劫串謀。答辯人在開審前認罪,原審判處總刑期兩年四個月,律政司司長遂申請覆核刑期。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E PING

CAAR3/2019Yeung VP, Pang JA and M Poon J31/3/2020[2020] HKCA 246
Criminal LawSentencingRobbery and Theft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答辯人承認兩項盜竊罪及一項管有與他人有關身分證罪。2018年7月,他拾獲受害人的銀包後,於短時間內在十間便利店使用其中的附屬信用卡購買76包香煙,涉及約4,484港元,並棄置受害人的身分證及駕駛執照。他亦管有另一人的身分證及信用卡。區域法院原審判處每項罪名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三項刑罰同期執行,並命令賠償受害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華

CACC323/2011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24/2/2012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承認三項罪行:企圖盜竊、處理贓物,以及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2010年12月27日,他在珠寶公司企圖使用不屬於自己的恆生銀行白金信用卡購買價值8,736元的金頸鍊,因未能獲銀行批核而被捕。警方其後在他身上發現另一張不屬於他的美國運通信用卡。申請人承認曾使用第一張信用卡企圖在自動櫃員機提取1,000元,並計劃使用另一張信用卡購買物品。原審判處總刑期兩年六個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何鵬

CACC106/2001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16/11/2001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EvidenceAppeal

申請人何鵬被控搶劫、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居留三罪。他承認非法居留,但否認其餘兩罪。原審裁定三罪成立,總刑期為六年監禁:搶劫罪五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九個月,以及非法居留罪十二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案情指申請人在石硤尾邨樓梯間箍住女事主、以手及鑰匙指向其喉部,掠去約二百元現金。數日後,警方在他身上搜出一把約八吋長的生菓刀。申請人就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LEUNG PUI AND OTHERS

CACC349/2014Lunn VP and Barnes J11/8/2015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七名申請人因於2013年9月13日企圖搶劫陳錦平先生和劉玉芬女士而被定罪。其中四名申請人(第3、4、5、7名)從中國大陸非法入境香港,而其餘三名(第1、2、6名)為香港居民。警方自2013年7月起對受害人經營的找換店及其住所進行監視。搶劫案經過精心策劃,包括偷竊車輛、更換假車牌,並多次偵察受害人的日常路線。案發當日,申請人跟蹤受害人,並在受害人下車後發動襲擊。第7名申請人抓住陳先生的腿,第4名申請人持刀襲擊劉女士。警方及時介入,逮捕了大部分申請人,但第3、5名申請人反抗,其中第5名申請人持刀刺傷一名警員。第7名申請人試圖逃跑但最終被捕。

HKSAR v. HAU HOI TUNG

CACC39/2002Stuart-Moore VP, Stock JA and Lugar-Mawson J22/7/2002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 Hau Hoi Tung(27歲)於2002年1月4日在區域法院被定罪,涉及一宗住宅爆竊案。此前,他已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逗留香港的控罪。申請人就爆竊罪被判處三年監禁,就入境罪被判處十八個月監禁,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就其爆竊罪的定罪及入境罪的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但單一法官已於2002年5月7日拒絕其申請,故現向合議庭提出續期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艷雲

HCMA54/2013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胡國興 審理日期: 2013年4月17日30/4/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Robbery and Theft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楊艷雲面對兩項盜竊罪,分別在2012年12月27日及2013年1月3日於粉嶺兩所超級市場偷取美容用品及奶粉,總值674元及1,403元。她承認控罪,裁判官每罪以9個月為量刑基準,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各判監6個月,其中一案4個月與另一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0個月。上訴人為39歲寡婦,獨力照顧14歲兒子,領取綜援並患有抑鬱症;她有9次定罪記錄,其中7次涉及店舖盜竊。

HKSAR v. LEUNG TING FUNG AND ANOTHER

CACC109/2014McWalters14/11/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Robbery and TheftAppeal

兩名申請人因多宗爆竊及一宗企圖爆竊罪被定罪。第一申請人承認三項非住宅爆竊、一項企圖爆竊及一項住宅爆竊;第二申請人承認一項非住宅爆竊及一項住宅爆竊。案發地點包括北角一幢福利協會大樓及石澳一所住宅,財物損失有限,部分案件甚至沒有財物被取走。兩人犯案時正因較早前的爆竊及縱火罪獲准保釋,並正在服刑。原審判處第一申請人合共39個月、第二申請人合共34個月監禁,且命本案刑期與既有刑期完全連續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卓輝

HCMA1238/2002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18/3/2003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李卓輝在2002年9月8日於荃灣一所餐廳向控方第一證人借用手提電話,聲稱將電話借給朋友,惟朋友沒有歸還。兩日後,證人追討電話時,上訴人表示只能取回智能咭,未能取回電話。證人及其丈夫要求賠償不果,遂於同年10月報警。上訴人否認有盜竊意圖,聲稱只是把電話借給朋友;裁判官不接納其證供,裁定他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的盜竊罪成立,判處監禁六個月。上訴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HKSAR v. JUNAID AHMED

CACC79/2017Macrae JA27/11/2017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 Junaid Ahmed 承認一項爆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案發於2016年8月15日凌晨,一間中環餐廳遭人撬門及搜掠,現金約3,500港元及四瓶葡萄酒被取走;現場指紋使警方追查至申請人。申請人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區域法院於2017年3月22日判處監禁22個月,並與其因盜竊及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而正在服刑的10個月刑期完全連續執行。申請人是持Form 8 Recognizance的已篩選難民,曾有多項不誠實罪行定罪。

HKSAR v. KAN TAK MAN

CACC122/2016Macrae JA20/9/2016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Robbery and TheftCriminal Procedure

申請人因偷竊汽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意圖欺騙而使用車輛文件四項罪名被控。他承認控罪,區域法院於2016年4月28日判處合共監禁兩年八個月。案情顯示,他撬開車門偷取一輛已報失汽車,替換點火裝置、車牌及車輛牌照,以逃避偵查,並在沒有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下駕駛。其後他申請就刑罰提出上訴,主要指偷竊罪的量刑起點過高及構成重複計算。

HKSAR v. WONG KANG SUN

CACC265/2013Stock VP22/10/2013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Wong Kang Sun於2013年7月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案情涉及他於2013年3月24日在深水埗一個市場內,將手伸入他人的背包,取走一個載有兩張員工卡的卡套。申請人有多次扒竊前科,但上一次同類罪行發生於2007年。原審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其嚴重前科增加9個月,再因案發於繁忙市場及繁忙時段增加3個月;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判處監禁18個月。

HKSAR v. GAO CHUANGLU

CACC25/2013Lunn JA and McWalters Jin Court1/8/2013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申請人高創爐承認三項在商業處所爆竊的控罪,案件其後移交高等法院判刑。第一項涉及三人破牆進入干諾道西處所,偷取價值逾115,000元的魚翅;第二及第三項於相鄰店舖發生,涉及佛教哲學書店及大中華鐘錶公司,合共損失約2,275萬元,包括手錶、珠寶及現金。申請人曾兩度因爆竊目的進入香港,並有多項入境罪行前科。原審按各項加重因素判處合共六年八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CHOI KA KIN SERAPHIM

CACC377/2012Cheung JA and Barnes J25/4/2013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為審訊中的第一被告,涉及六項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210章第10(1)及(2)條的搶劫罪。2011年8月至9月期間,他在不同便利店於凌晨持刀威脅店員,單獨或與他人合夥掠去現金及香煙。警方因第六宗案件拘捕他後,他自願承認其餘五宗罪行,並提供資料協助拘捕第三被告。申請人當時20歲、沒有案底,為學生,並因經濟困難犯案。他承認六項控罪,原審判處各項六年監禁,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六年。

HKSAR v. CHEN TING FANG

CACC221/2007Tang VP, McMahon and Lunn JJs13/3/2008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申請人陳鼎芳在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爆竊罪罪成,並於2007年6月26日判處監禁三年三個月。案發地點為筲箕灣東熹苑逸熹閣3207室,失物包括約1,500港元、2,200元人民幣及數碼相機。申請人曾受被害人洪先生聘用,在毗鄰單位進行裝修,並曾協助更換鐵閘鎖及接觸涉案單位。案發期間沒有撬門痕跡,而申請人其後將數碼相機典當。申請人辯稱只是應僱員黃先生要求代為典當相機,但原審不接納其證供。

ATTORNEY GENERAL v. NG KWOK HUNG

CAAR7/1996Power, V.-P., Liu and Mayo JJ.A.4/6/1996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在數月內參與三宗盜竊貨車事件。每次均在車主停車後偷走貨車,再以「Wong Yui Keung」的假身份及偽造車輛登記文件,將車輛出售予拆車場;其中一輛被拆散,另一輛及第三輛則在交易或交付文件時被發現。被告另涉及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使用他人身份證,以及盜竊車輛登記文件和身份證。他在區域法院承認全部罪名,原審法官判處合共監禁九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十八個月。律政司司長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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