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後索取分手費是否構成勒索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榮 CACC15/2008

維持原判
上訴庭認為原審判刑並無過重,駁回刑期上訴。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21/4/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i W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鄧國楨副庭長、張澤祐法官、袁家寧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許榮與已婚公務員X先生曾維持親密情侶關係。2007年2月,X先生因病入院,其妻發現兩人關係並要求X先生終止交往。X先生隨即提出分手,申請人因受打擊而反目,多次致電威脅X先生,要求支付五十萬元「分手費」,否則將公開關係或自殺。雙方最終協議以二十九萬元和解。然而,申請人收款後食言,繼續勒索九萬元,並安排他人恐嚇X先生及其妻子,最終導致X先生報警。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因感情破裂而索取「分手費」的行為,是否構成勒索罪 (blackmail),以及原審判處三年監禁的刑期是否過重。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勒索罪是一項嚴重的罪行,旨在保護受害人免受恐嚇。法庭明確表示,男女關係破裂並非勒索金錢的藉口,任何以威脅手段索取「分手費」的行為均屬違法。雖然法庭承認申請人因感情突變而失控,存在特殊案情,但考慮到申請人在收取和解金後變本加厲,甚至安排他人持續恐嚇受害人及其家人,原審法官判處三年監禁並無原則錯誤,亦無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即兩項勒索罪共判監禁三年,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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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感情破裂後要求對方賠償分手費,會犯法嗎?
A.

會。法庭明確指出,男女關係破裂並非勒索金錢的藉口。若以威脅手段(如威脅自殺或公開私隱)索取金錢,即構成勒索罪 (blackmail),屬嚴重罪行。

Q.勒索罪的判刑通常有多重?
A.

勒索罪性質嚴重,法庭會考慮案情嚴重性。在本案中,申請人因持續恐嚇受害人及其家人,即使有感情糾紛背景,仍被判處三年監禁,上訴庭認為該刑期並無過重。

Q.如果已經收了錢,但之後繼續勒索,會加重刑罰嗎?
A.

會。法庭在本案中特別提到,申請人在收取二十九萬元後變本加厲,繼續索款並安排他人恐嚇受害人,這種行為被視為加重情節,導致法庭維持三年監禁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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