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高創爐 CACC25/2013

破門爆竊判刑多久?

維持原判
上訴許可被拒,刑期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 and McWalters Jin Court1/8/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Gao Chuanglu (高創爐)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unn JA、McWalters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高創爐承認三項在商業處所爆竊的控罪,案件其後移交高等法院判刑。第一項涉及三人破牆進入干諾道西處所,偷取價值逾115,000元的魚翅;第二及第三項於相鄰店舖發生,涉及佛教哲學書店及大中華鐘錶公司,合共損失約2,275萬元,包括手錶、珠寶及現金。申請人曾兩度因爆竊目的進入香港,並有多項入境罪行前科。原審按各項加重因素判處合共六年八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第三項爆竊八年半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高,以及按照刑罰總體性原則訂定十年的名義量刑起點及合共六年八個月監禁是否明顯過重。申請人主張應採用較低起點;答辯方則維持原審考慮了專業、有計劃、使用重型工具、目標財物價值龐大及多次犯案等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4)條所定爆竊最高刑為十四年,反映罪責可有極大差異。非住宅爆竊通常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但如屬精心策劃、使用重型設備、由多人犯案、針對有大量財物的處所、由專業爆竊者犯案、有相關前科或涉及多項罪行,起點可大幅上調。本案第三項涉及破開夾萬房、損失逾2,275萬元且財物未追回,八年半雖屬高位但仍在合理範圍。兩宗不同時間及地點的犯案亦支持部分刑期連續執行;原審給予認罪三分之一折扣後,總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eng Wai Kai 說明爆竊的加重因素;HKSAR v Lui Cho Yiu、HKSAR v Fan Kit Hung 及 HKSAR v Xie Guohong 比較爆竊及總體刑罰;HKSAR v Chan Kong Yiu 則被區分,因其案情特殊且原刑期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另引用 The Queen v Lau Siu Kwong 及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a 闡述一般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申請上訴刑期的許可。原審就三項控罪判處的刑期及合共六年八個月監禁維持不變;判決理由由 Lunn JA 宣讀。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商業爆竊的通常起點並非固定上限,重大財物損失、專業策劃、重型工具及跨境來港犯案均可構成加重因素。案件亦說明總體性原則容許對不同時間及地點的罪行作部分連續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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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商業處所爆竊通常判刑多久?
A.

法院指出非住宅爆竊通常以兩年半監禁為起點,但專業策劃、使用重型工具及涉及鉅額財物可大幅加刑。本案八年半起點獲維持。

Q.多項爆竊罪的刑期可以連續執行嗎?
A.

可以。若罪行在不同時間及地點發生,法院可按刑罰總體性原則命令部分刑期連續執行。本案第一項有十二個月與其餘刑期連續。

Q.六年八個月監禁是否被上訴法庭減刑?
A.

沒有。上訴法庭認為第三項八年半起點雖屬高位但仍在合理範圍,部分連續執行亦適當,因此拒絕上訴許可並維持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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