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Kang Sun CACC265/2013
扒竊罪判刑標準如何?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Kang Sun(黃庚辛)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ock副庭長 (Hon Stock VP)
案情摘要
申請人Wong Kang Sun於2013年7月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案情涉及他於2013年3月24日在深水埗一個市場內,將手伸入他人的背包,取走一個載有兩張員工卡的卡套。申請人有多次扒竊前科,但上一次同類罪行發生於2007年。原審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其嚴重前科增加9個月,再因案發於繁忙市場及繁忙時段增加3個月;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判處監禁18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爭議原審因其前科而增加9個月是否恰當,尤其考慮到加刑幅度相對於原定起點甚高,以及距離上一次扒竊已有約六年。控方為答辯一方;本申請只涉及是否有足夠可爭辯理由准許就刑期提出上訴,並非決定最終刑期。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申請人屬重犯,其前科可在量刑時作為加重因素;然而,原審由15個月起點單以前科增加9個月,所增加的幅度相對甚大,而申請人距離上一次扒竊已有多年。因此,申請人對該項加刑是否適當提出了可爭辯的理由。至於2012年的洗黑錢罪,原審並未依此加重刑罰,而法庭認為這樣處理是正確的。准許上訴並不等同裁定刑期應予減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根據量刑起點、前科加刑幅度、相隔時間及認罪折扣,判斷申請人是否具有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裁決與命令
法庭准許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判處監禁18個月的原有刑期在本判決中未被撤銷、修改或最終重新裁定;本判決只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判決啟示
前科雖可支持加刑,但加刑幅度須與量刑起點相稱,並考慮同類罪行相隔的時間。准許刑期上訴只表示存在可爭辯問題,不代表上訴必然成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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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扒竊前科可否令刑期大幅增加?
前科可以構成加重因素,但加刑幅度仍須與量刑起點相稱,並考慮距離上一次同類罪行的時間。本案法庭認為增加九個月存在可爭辯問題。
Q.距離上一次扒竊六年會否影響量刑?
會。法庭特別注意申請人距離上一次扒竊已有約六年,認為該段時間與前科加刑幅度有關,足以形成可爭辯的刑期上訴理由。
Q.准許刑期上訴是否代表十八個月監禁已被取消?
不代表。准許上訴只表示法庭認為刑期問題值得進一步審理;本案判決沒有撤銷、修改或重新裁定十八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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