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管有贓物證據與定罪上訴?

HKSAR v Hau Hoi Tung CACC39/2002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因證供不實且重複犯案。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Stock JA and Lugar-Mawson J22/7/2002
報導引用[2015] 1 HKC 3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au Hoi Tu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Stock 上訴法官、Lugar-Mawson 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Hau Hoi Tung(27歲)於2002年1月4日在區域法院被定罪,涉及一宗住宅爆竊案。此前,他已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逗留香港的控罪。申請人就爆竊罪被判處三年監禁,就入境罪被判處十八個月監禁,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就其爆竊罪的定罪及入境罪的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但單一法官已於2002年5月7日拒絕其申請,故現向合議庭提出續期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爆竊罪的定罪提出上訴,聲稱他沒有犯下該罪行,並認為法官不相信他的證供是錯誤的。他亦就入境罪的判刑提出上訴,認為判刑過重。控方則認為,就爆竊罪而言,有直接的「近期管有贓物證據」(recent possession evidence),而法官已裁定申請人為不誠實及不真實的證人。就入境罪而言,申請人是第三次犯案,十八個月的判刑已屬寬仁。

判決理由

就爆竊罪的定罪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處理「近期管有贓物證據」時並無犯錯。申請人在案發約五小時後被捕,當時他管有所有被盜物品,且在被盤問時保持緘默。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為「完全不誠實及不真實的證人」,其證供「充滿不一致、矛盾和差異」。上訴法庭認為沒有理由干預原審法官的裁決。就入境罪的判刑上訴,法庭指出申請人是第三次犯下同類罪行,且在犯案前五週才因同類罪行獲釋。因此,十八個月的判刑並非過重,甚至可說是寬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爆竊罪定罪及入境罪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此外,法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3W條,命令申請人等候上訴聆訊期間的兩個月羈押時間不計入其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處理涉及「近期管有贓物證據」的爆竊案時,若被告的解釋被法庭裁定為不誠實,上訴法庭不會輕易干預原審法官的定罪裁決。此外,對於重複犯下同類罪行的被告,即使是認罪,判刑亦會較重,且上訴法庭會考慮其過往的犯罪記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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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被發現管有贓物,法庭會如何判斷?
A.

法庭會考慮「近期管有贓物證據」(recent possession evidence)。如果被告無法提供合理且誠實的解釋,法庭可能會推斷被告有罪,本案中法官裁定申請人證供不誠實。

Q.對判刑不滿意可以上訴嗎?
A.

可以,但上訴法庭會審查原審法官的判刑理據。如果判刑在合理範圍內,且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如重複犯案),上訴通常會被駁回,本案即是如此。

Q.上訴被駁回後,我的刑期會被延長嗎?
A.

如果上訴被認為毫無根據,法庭可能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命令部分等候上訴的羈押時間不計入刑期,本案中申請人被扣減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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