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i Fu Hing CACC388/2013
協助入屋爆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i Fu H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Yeung VP、Poon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Lai Fu Hing與Chan Tsz-leung於2013年2月4日闖入已關閉的Green River Restaurant,企圖偷竊保險箱。Chan在現場被捕;警方其後查明申請人駕駛由其擁有的輕型貨車接載Chan到現場,並擔任望風者及協助將保險箱搬上手推車。保險箱內有港幣99,000元,另有撬棍及螺絲批,但餐廳沒有實際損失。申請人承認控罪並獲判監禁兩年,刑期與另一宗案件的四個月刑期分期執行。他申請就刑期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使用工具破壞入口是否已包含在非住宅爆竊罪的起點刑期內,因而不應再作加刑因素;與他人共同犯案是否可加重刑罰;與同案另一人刑期不同是否造成不公平;以及坦白供認及協助警方是否應帶來超過認罪三分之一折扣的額外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非住宅爆竊在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時的起點為監禁兩年半,但使用工具破壞場所及與他人合謀犯案,均屬可獨立考慮的加重因素。申請人雖非主腦,仍曾事前策劃、望風及搬運保險箱,因此原審將起點提高六個月並無錯誤。法院亦指出,不能單純以同案另一人的刑期比較公平性;Chan當時的判刑是根據當時可得證據作出。坦白供認及合作已納入認罪三分之一折扣,並無必須額外減刑的規則。兩年刑期並非明顯過重,故無干預基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yin Anthony、HKSAR v Sim Ka-wing、HKSAR v Fan Kit-hung及HKSAR v Cheng Wai-kai,確認非住宅爆竊起點及加重因素;並引用HKSAR v Wong Kam、HKSAR v Bunloun Jantakarn & Ors,說明不應僅因同案者獲較寬刑罰而減刑;HKSAR v Ma Ming則確認坦白通常已包含在認罪折扣內。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拒絕申請人就刑期上訴的許可申請。監禁兩年維持不變,並與TWCC 2209/2013案件的四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共同犯案、使用工具破壞入口及既往同類定罪,均可作為非住宅爆竊的加重因素。坦白供認未必產生額外認罪折扣;法院亦不會僅因同案被告刑期較輕而介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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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協助他人入屋爆竊並使用工具,會否加重刑罰?
可以。法院認為使用工具破壞入口及與他人預先合謀犯案,均屬獨立加重因素;本案申請人因此獲加重起點六個月,最終維持兩年監禁。
Q.坦白認罪後,是否一定可以獲得額外減刑?
不一定。坦白供認及協助警方可已包含在認罪三分之一折扣內,並無必須另行減刑的規則。本案法院認為申請人沒有額外減刑的理由。
Q.同案另一人刑期較輕,可否據此要求減刑?
不能單憑此點要求減刑。法院須按申請人本身的證據及責任評估刑期;本案中,另一被告的兩年刑期不構成對申請人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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