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莎莎案 CAAR3/2018

協助持刀搶劫判囚多久?

加刑
刑期覆核成功,總刑期增至三年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21/11/2018[2018] HKCA 78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莎莎 (CHAN SHA SHA)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案情摘要

答辯人陳莎莎與黃錦成同被控串謀搶劫、搶劫,以及管有適合於並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黃錦成持刀搶劫小西灣一間通宵營業的便利店,掠去5,100港元;答辯人陪同前往現場、在附近等候、以電話協助安排接載,並事後協助棄置衣物及刀具。她另承認參與較早前未遂的油站搶劫串謀。答辯人在開審前認罪,原審判處總刑期兩年四個月,律政司司長遂申請覆核刑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刑期覆核的介入門檻、便利店搶劫及串謀搶劫的適用量刑基準、答辯人角色輕微及受伴侶影響是否足以大幅減刑,以及多項罪行應否全部同期執行。申請人主張原判明顯不足;答辯人則主張角色次要、認罪及個人背景足以維持原判。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除非原審刑罰偏離適用原則或明顯不恰當,通常不會輕易覆核;但本案原審錯誤採用持械搶劫五年基準,且忽略多名犯案者、短期內重犯及便利店屬易受襲擊目標等加重因素。第一項串謀罪適當基準為四年六個月,第二項搶劫罪為五年,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合計六年。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五,再因可採納的減刑因素扣減一年,並因刑期覆核所造成的額外困難扣減六個月,得出三年。法院亦認為答辯人事前不知悉會使用刀具,故不應承受完整持械搶劫基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茆廣生對女皇案確立持械搶劫的量刑指引;The Queen v Yau Kwok-tung說明未展示武器的搶劫基準。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王祥及另一人強調便利店搶劫須具阻嚇性判刑。Shum Ming & Ors v R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e Chun Ho Jeef分別涉及品格及認罪扣減。

裁決與命令

申請人的刑期覆核申請成功。答辯人總刑期由兩年四個月增加至三年;第一及第二項罪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第四項兩個月刑期維持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刑時須準確選取與被告人知情程度相稱的量刑基準,並充分反映便利店、多人犯案及短期重犯等加重因素。認罪扣減不應與品格因素重複計算;刑期覆核可因被告人面對額外困難而作適度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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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協助男友持刀搶劫便利店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答辯人雖然角色較次要,仍曾陪同到場、安排接載及處理善後;考慮認罪及其他因素後,最終將總刑期定為三年。

Q.便利店搶劫是否一定適用五年量刑基準?
A.

不一定。量刑基準須視乎被告人知悉的情況及是否展示武器;本案答辯人事前不知會使用刀具,第一項串謀罪基準為四年六個月,第二項為五年。

Q.認罪後原判太輕,律政司可否申請加刑?
A.

可以依法申請刑期覆核,但上訴法庭只會在原判偏離量刑原則或明顯不恰當時介入。本案法院認定原判過輕,遂將刑期由兩年四個月增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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