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家健案 CACC377/2012

持刀搶劫如何判刑?

減刑
協助警方及自認罪行,刑期減至五年五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JA and Barnes J25/4/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i Ka Kin Seraphim (蔡家健)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eung JA、Barnes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為審訊中的第一被告,涉及六項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210章第10(1)及(2)條的搶劫罪。2011年8月至9月期間,他在不同便利店於凌晨持刀威脅店員,單獨或與他人合夥掠去現金及香煙。警方因第六宗案件拘捕他後,他自願承認其餘五宗罪行,並提供資料協助拘捕第三被告。申請人當時20歲、沒有案底,為學生,並因經濟困難犯案。他承認六項控罪,原審判處各項六年監禁,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六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延期提出刑期上訴的申請,以及原審是否錯誤地沒有就被告協助警方、主動承認未被控的五宗搶劫給予足夠折扣。申請人主張應按《HKSAR v Z》的原則獲額外減刑;答辯方承認認罪及協助警方合共可獲40%折扣,但認為六年刑期並非原則錯誤或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六宗持刀搶劫在兩個月內發生,按《R v Mo Kwong Sang》所述量刑指引,九年整體起點並不過高,反而屬寬厚。申請人在被捕後自願承認另外五宗未被控罪行,顯示真誠悔意;為鼓勵此類對公眾有利的行為,法院應給予額外折扣。其提供資料直接促成第三被告被捕及成功檢控,因此認為認罪及協助警方合共40%折扣適當。九年扣減40%後為五年五個月。法院亦按延誤長短、延誤原因及上訴成功機會,酌情批准逾期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Mo Kwong Sang》[1981] HKLR 610提供搶劫罪量刑指引及九年起點的參考。《HKSAR v Z》(2007) 10 HKCFAR 183支持因協助警方而給予減刑。法院亦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ui Kim-ming, Simon》CAAR 4/1997、《HKSAR v Ng Wing-chung》CACC 176/2005及《HKSAR v Hui Chi-tong》CACC 414/2007,確認主動承認其他罪行可獲額外折扣。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法院批准逾期申請,將六項控罪的刑期由六年減至五年五個月;各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五年五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被告主動承認未被控的其他罪行及提供有用資料協助警方,均可在認罪折扣以外獲額外減刑。法院並指出,量刑法官應清楚說明所考慮的減刑因素及實際給予的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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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搶劫六次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院以九年作整體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主動承認其他案件及協助警方後給予40%折扣,最終將同期刑期定為五年五個月。

Q.被告協助警方拘捕同黨可以減刑嗎?
A.

可以。法院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促成第三被告被捕及檢控,應與認罪折扣一併計算,合共給予40%折扣。

Q.逾期提出刑期上訴仍可獲批准嗎?
A.

可以,但法院會考慮延誤時間、延誤原因及上訴成功機會。本案答辯方不反對,法院批准申請並將刑期減少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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