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艷雲案 HCMA54/2013

保釋期間店舖盜竊判刑多久?

減刑
刑期由十個月減至八個月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胡國興 審理日期: 2013年4月17日30/4/2013
報導引用:[2014] 1 HKLRD 546[2014] 1 HKLRD 5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艷雲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riminal appellate jurisdiction)
  • 法官:胡國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楊艷雲面對兩項盜竊罪,分別在2012年12月27日及2013年1月3日於粉嶺兩所超級市場偷取美容用品及奶粉,總值674元及1,403元。她承認控罪,裁判官每罪以9個月為量刑基準,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各判監6個月,其中一案4個月與另一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0個月。上訴人為39歲寡婦,獨力照顧14歲兒子,領取綜援並患有抑鬱症;她有9次定罪記錄,其中7次涉及店舖盜竊。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原判10個月監禁是否明顯過重、裁判官可否把未獲承認的轉售奶粉推論作為加刑因素、積犯加刑是否適當及幅度為何,以及保釋期間再犯時兩案刑期是否應分期執行。控方主張原判無原則性錯誤;上訴方則指量刑基準及整體刑期過高。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店舖盜竊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按所盜物品價值、犯罪者前科數量及個人情況評估。積犯加刑並非再次懲罰既往罪行,而是反映重犯顯示的惡化情況及阻嚇、保障公眾的刑罰目的;加幅沒有固定百分比,但須說明基準及加幅。裁判官未交代非積犯基準和加刑幅度,且不應以未獲承認的轉售推論對上訴人不利。按相關案例,本案每罪5個月為適當基準,加刑25%後再扣減認罪三分之一,並因保釋期間再犯而分期執行,總刑期應為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The Theft Ordinance) 第9條界定控罪。AG v Chung Kun Wai 說明店舖盜竊沒有一般量刑政策;HKSAR v Chan Pui Chi、Ng Chi Man及Leung Tong確立積犯可因重犯的惡化情況而加刑。HKSAR v Chau Lap Pui及黃廣賢案支持保釋期間再犯時採用分期執行。楊錦東案及Lam Kwai Wa案要求清楚說明量刑基準與加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法庭撤銷原判總刑期10個月監禁,改判兩項控罪各4個月監禁,刑期全部分期執行,總刑期為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刑法庭必須說明適用的量刑基準及因積犯而加刑的幅度。未獲承認且對被告不利的事實推論不應用作加刑。保釋期間重犯同類罪行,通常支持刑期分期執行;但加刑幅度須視個案而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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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有多次店舖盜竊前科,保釋期間再犯會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物品價值、相類前科、重犯時間及阻嚇需要。本案原判十個月被認為過重,最終改為總刑期八個月監禁。

Q.法官可否因被告可能轉售贓物而加刑?
A.

若該事實未獲被告承認或法庭接納,便不應作出對被告不利的推論並據此加刑。本案法庭認為相關做法欠妥,且其影響無法確定。

Q.積犯店舖盜竊應如何計算量刑?
A.

法庭先訂定反映罪行及一般情況的基準,再按相類前科作合理加刑,並考慮認罪扣減及整體刑罰。本案每罪最後判監四個月,兩罪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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