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入屋偷取食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少舉 CACC223/2006

減刑
原審量刑過重,刑期減至三十六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6/11/20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u Siu Kui (also known as Wu Siu Gui and Li Hiu Fa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楊振權法官、袁家寧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胡少舉為非法入境者,於2005年11月至12月期間,先後五次進入位於元朗大棠山道的保良局賽馬會度假村廚房,偷取食物及飲品。申請人被捕後承認全部五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及一項非法入境後非法留港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總刑期為48個月。申請人以判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就五項入屋犯法罪所採納的四年半總量刑基準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 是否過高,以及在考慮申請人認罪及案件特殊情況下,應如何調整總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雖然申請人並非因飢餓而犯案,且有多次案底,但其犯案目的是滿足基本生存需要,且未涉及爆破入屋,罪責較輕。法庭參考了 HKSAR v Cheung To Ming 案,認為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過嚴。考慮到申請人認罪及控方承認部分控罪證據薄弱,法庭將五項入屋犯法罪的總刑期基準調整為3年,扣減認罪刑期後,將總刑期減至3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Brewster [1998] 1 Cr. App. R. 181 關於連續犯案屬加重罪責因素,以及 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C 416 關於非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視之為正式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將申請人的總刑期由48個月減至36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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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次進入同一地點偷取食物,會被判入獄多久?
A.

法庭會視乎犯案次數及情節。在本案中,申請人五次進入度假村廚房偷取食物,上訴庭最終將總刑期定為36個月。

Q.如果偷竊是為了生存需要,法庭會減刑嗎?
A.

法庭會考慮犯案動機。雖然本案法庭不接納申請人因飢餓而犯案的說法,但承認其目的是滿足基本生存需要,故此減輕了其罪責並下調刑期。

Q.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量刑基準是什麼?
A.

量刑基準並非固定,法庭會根據案件嚴重性調整。本案中,上訴庭認為針對五項入屋犯法罪,總量刑基準3年已足夠反映其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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